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3)苏知民申字第xxx号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南京富吉安鞋帽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游府西街46号综合楼17、18层。

法定代表人:潘翔,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南京海之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长江路109号602室。

法定代表人:史永芝,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邹爱兰。

案件概述:

再审申请人南京富吉安鞋帽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富吉安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南京海之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邹爱兰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宁知民终字第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富吉安公司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再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富吉安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南京富吉安鞋帽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天红

代理审判员  罗伟明

代理审判员  陈 亮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方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