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苏知民申字第xxx号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南京富吉安鞋帽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游府西街46号综合楼17、18层。
法定代表人:潘翔,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南京海之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长江路109号602室。
法定代表人:史永芝,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邹爱兰。
案件概述:
再审申请人南京富吉安鞋帽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富吉安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南京海之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邹爱兰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宁知民终字第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富吉安公司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再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富吉安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南京富吉安鞋帽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天红
代理审判员 罗伟明
代理审判员 陈 亮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方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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