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民初xx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福建金三洋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后洲街道玉环路xx号中亭街改造利生苑1#楼5层03室-5。

法定代表人:冼耀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陈志勇,男,198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案件概述:

原告福建金三洋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志勇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福建金三洋控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福建金三洋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林丽娟

审 判 员  徐 方

人民陪审员  蔡祝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官 助 理     陈 琦   

记 员     刘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