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8刑终xxx号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x富,男,1954年10月18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汉族,大学文化,案发前系江苏省金湖县三木机械制造实业有限公司技术工程师,户籍地:安庆市宜秀区,案发前住三木机械制造实业有限公司三楼305室。被告人刘x富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于2016年6月30日被安庆市公安局菱北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14日经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2017年8月29日经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案件概述: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审理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x富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案,于2017年8月29日作出(2017)皖0811刑初1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刘x富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被告人刘x富曾担任安庆市恒昌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昌公司”)研发部技术主管工程师,参与设计恒昌公司的“婴儿训练裤自动化生产线”。2013年8月,被告人刘x富利用职务便利及恒昌公司加密软件升级漏洞,私自用U盘从恒昌公司管理员电脑中将该公司“婴儿训练裤自动化生产线”中多份技术图纸拷贝并带出公司。2014年4月,被告人刘x富离职后,被江苏省金湖县三木制造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木公司”)高薪聘请担任技术工程师(后任技术总工程师)。2014年5月开始,被告人刘x富在三木公司工作并使用化名“孙平”,且以“孙平”名义将其从恒昌公司拷贝出的变横导杆和变横空心座技术图纸应用到三木公司制造的婴儿拉拉裤生产线中。2015年8月,三木公司以1029119美元的价格,将内部编码YL014的婴儿拉拉裤生产线销售至印度。经上海公信扬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鉴定:恒昌公司设计、制造的“婴儿训练裤自动化生产线”转横缩距总成和产品换向总成相关技术中含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涉案图纸图名变横导杆、变横空心座、旋转盘记载的有关技术尺寸与恒昌公司“婴儿训练裤自动化生产线”转横缩距总成和产品换向总成中相关“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相同。经上海申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恒昌公司因上诉人刘x富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在评估基准日为人民币636550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刘x富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李某1、唐某、刘某1、许某等人的证言,劳动合同、工资表、销售合同、变横导杆等图纸、营业执照、户籍证明等书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等证据。

一审法院认为:

原判认为:被告人刘x富违反商业秘密权利人恒昌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并非法使用恒昌公司的商业秘密,给恒昌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一审法院裁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三款、第四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x富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扣押在案的电脑主机二台、图纸若干,由暂扣机关依法处理。

上诉人主张:

刘x富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其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证据不足,应当改判其无罪:1、本案证据不能证明其从恒昌公司获取的相关图纸已经实际使用在三木公司销往印度的YL014产品上,其单纯的获取、披露相关图纸的行为并不会给恒昌公司造成任何损失;2、一审判决认定涉案相关技术图纸所记载的有关技术信息为商业秘密,证据不足,相关秘密点不具有秘密性,也不具有价值性;3、一审判决据以认定上诉人给恒昌公司造成损失的证据《资产评估报告》不合法,该评估报告是基于非法证据即恒昌公司单方委托的5号鉴定意见而确定损失的,在确定损失时亦未考虑商业秘密对产品营业利润的贡献度,且该评估报告的使用有效期自2016年5月31日至2017年5月30日,一审判决作出时间为2017年8月29日,一审判决作出时该评估报告已失效,故该评估报告不能作为本案定案证据使用。

刘x富的辩护人提出与其基本相同的辩护意见。

二审法院查明:

二审审理查明:恒昌公司自主研发设计、制造的“婴儿训练裤自动化生产线”中“转横缩距总成”、“产品换向总成”中相关技术图纸所载技术信息,属于该公司商业秘密,恒昌公司为此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上诉人刘x富曾担任恒昌公司研发部技术主管工程师,参与设计恒昌公司的“婴儿训练裤自动化生产线”,且与恒昌公司签有保密协议。2013年8月,上诉人刘x富利用职务便利及恒昌公司加密软件升级漏洞,私自用U盘从恒昌公司管理员电脑中将该公司“婴儿训练裤自动化生产线”中多份技术图纸拷贝并带出公司。2014年4月,上诉人刘x富离职后,被三木公司高薪聘请担任技术工程师(后任技术总工程师)。2014年5月开始,上诉人刘x富在三木公司工作并使用化名“孙平”,且以“孙平”名义将其从恒昌公司拷贝出的变横导杆和变横空心座技术图纸应用到三木公司制造的婴儿拉拉裤生产线中。2015年8月,三木公司以1029119美元的价格,将内部编码YL014的婴儿拉拉裤生产线销售至印度。

经上海公信扬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鉴定:恒昌公司设计、制造的“婴儿训练裤自动化生产线”转横缩距总成和产品换向总成相关技术中含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涉案图纸图名变横导杆、变横空心座、旋转盘记载的有关技术尺寸与恒昌公司“婴儿训练裤自动化生产线”转横缩距总成和产品换向总成中相关“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相同。

经上海申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恒昌公司因上诉人刘x富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在评估基准日为人民币63655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上诉人刘x富供述与辩解

其交代:其自2008年5月至2014年4月在恒昌公司上班,2014年5月至2015年8月在三木公司上班,之后在广州,直至2016年5月又回到三木公司。

2013年初开始恒昌公司不让我参与技术设计,我与恒昌公司的劳动合同到2014年5月到期,我便于4月份开始在外面找公司,准备离开恒昌公司。2014年4月,刘某3介绍我到三木公司,李某1接待我,谈好工资待遇25万元一年,2014年5月我到三木公司上班,签订劳动合同,签的是我本名刘x富。我在恒昌公司时将缩距导轮连杆、空心轴座、换向旋转盘这三个核心配件的图纸及两张挡板图纸等十余张图纸用笔画下来,2014年我准备离开恒昌时,将图纸带到三木公司进行简单修改设计出旋转盘、变横空心座、变横导杆、变横下挡板、变横上护板,使用完后我就将图纸丢掉了。我将该三木公司生产的婴儿拉拉裤生产线产量提高到400片/分钟,具体就是将婴儿拉拉裤生产线里的缩距机构里的变横导杆、变横空心座及换向机构里的旋转盘图纸重新做了,这三个部件是核心。2015年夏天,三木公司卖了一条400片/分钟的婴儿拉拉裤生产线到印度,内部编号是YL014。另外,2016年上半年广州恒一公司在三木公司订了同样的一条生产线,每分钟产量是五、六百片,交了订金,还没有生产,编号是YL017。因为当时生产了配件,图纸只能从技术部门打印,我是三木公司的技术主管。三木公司的负责人是李某1,他不清楚我将恒昌公司的图纸画出来修改后应用在三木公司的事情,但他应该知道我是带着恒昌公司的技术去的。我在恒昌公司签了保密协议,规定不能泄露图纸信息。三木公司生产婴儿拉拉裤生产线的流程是:销售部门在外面跑订单,订单签好后,销售部门、生产部门、技术部门开会研究分析具体的生产、采购过程,技术部门提供技术支持,不在生产环节中提供图纸。2015年2、3月份,我们技术部将五张图纸提供给生产部门,但我们公司生产部门没有依据这五张图纸生产零备件的能力,当时生产部门是将图纸外包给加工企业生产的。我参与恒昌公司婴儿训练裤自动化生产线、包装机的设计,从恒昌公司离开时拷取了公司的婴儿训练裤自动化生产线、包装机的整套图纸,存在我的电脑注塑模具文件夹中拉拉裤文件夹。三木公司卖给印度的YL014生产线上,我设计了变横缩距、转角牵引、垛码机机构,另外该生产线的对折输送、对折导轮的设计思路是我提出的。因为我是从恒昌公司出来的,所以三木公司的纸质垛码机图纸上只有我的签名,而外协的图纸按照公司程序,需要有审核人、审定人的签名。

2016年8月23日供述交代:其将恒昌公司的技术图纸通过U盘拷出来,然后放在家里(三木公司为我租的新城花园小区40栋202室)个人电脑上。2013年恒昌公司更换加密软件,要用原来的加密软件将所有文件解密,新安装加密软件后,需要点开文件才会加密,当时有的文件我没有点开就没有加密,之后恒昌公司更换整个技术部的电脑,要将原电脑里文件拷到新电脑里,我乘机将技术图纸拷出来。还有一种方法是换了新的加密软件后有一个漏洞,将文件拖到桌面上,文件就自动解密。因我和陈某1都在大办公室,之前我将文件放在服务器共享里面,然后乘陈某1离开办公室,她的电脑还没来得及进入屏保模式时,到陈某1办公桌将U盘插到陈某1电脑上,不是直接插电脑后面的接口,这个接口处有个数据线连着几个插口,之后操作陈某1电脑,将共享里的文件拷到U盘里。我拷走了恒昌公司婴儿拉拉裤生产线的整套图纸,包括二维图和三维图;包装机的整套图纸,包括二维图和三维图;还有一些技术图纸。

(出示由明某公司张某2提供的三木公司婴儿拉拉裤生产线上的旋转盘、变横空心座、变横导杆、变横下挡板、变横上护板图纸的复印件),这五张图纸就是从恒昌画出来的图纸基础上修改的。其中三木的变横空心座在恒昌的空心轴座基础上有修改,我将侧面的圆接头去掉了,其他地方都一样;三木公司的变横导杆、旋转盘和恒昌的缩距导轮连杆、换向旋转盘基本是一样的;变横下挡板、上护板的尺寸和恒昌的缩距前上、下挡板不一样,但是原理相同,这两个配件是外面的罩子,关系不大。图纸上面的设计人员“孙平”就是我本人,因我担心恒昌公司发现我在三木公司上班,所以使用了“孙平”这个假名字。这五张图纸都存储在三木公司的服务器上,名字是server,服务器放在公司保密资料室。

(出示安庆市公安局网监局从刘x富个人电脑中提取的数据,经解压后存放在刘x富个人电脑BH文件夹里LK801A系列图纸83个),这些是三木公司婴儿拉拉裤生产线里的变横缩距机构图纸,除了第1个LK801A501802吸盘和LK801A501902R1仓体外,其他图纸都用到了YL014生产线上。另外JD-2016-062里单位名称为恒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图纸就是安庆恒昌的图纸,这些图纸是我之前从恒昌公司拷出来的。

(出示三木公司的YL014流程图),从前往后(从右往左),在整条生产线中,转角牵引、变横缩距机构、产品换向机构、垛码机都是参考恒昌公司技术图纸设计的,其中变横缩距机构只画了个空圆,因为这个是整条生产线的核心技术,所以没画具体。公安机关从我电脑里提取后存放在BH文件夹里的83张图纸,除了吸盘和R1仓体,剩下的81张都是这个大圆里的图纸。我所参考的恒昌公司转角牵引、变横缩距机构、产品换向机构、垛码机图纸都存放在我个人电脑D盘中注塑模具中拉拉裤里面。

(出示从三木公司搜查出的尿裤垛码机图纸共计14张)这14张图纸是YL014生产线流程图里垛码机的图纸。三木公司的转角牵引、产品换向机、变横缩距、垛码机图纸我画出来后,都放在服务器里,纸质图纸在资料室里。

二、证人证言

1、李某1的证言,证实:2007年下半年,其成立三木公司,赵x祥负责三木公司的生产销售管理,是公司总经理,赵x祥于2015年7月离开,之后的总经理是王振平,到11月离开,之后我就兼任董事长和总经理。公司技术之前由赵x祥负责,之后是任小磊至2016年2月,临时由雷某负责,到2016年5月是刘x富负责。2011年底聘请刘某3作为公司顾问,我让刘某3出去找一些设备行业的研发性人才,刘某3找到恒昌公司的刘x富,2013年下半年开始刘某3与刘x富开始联系,2014年4月刘x富、刘某3与我在南京三木路桥公司见面,当天签订合同,我给刘x富保底年薪30万元。我找刘x富是想成立我们自己的研究所,想了解恒昌公司的成功模式,研发的激励措施,让刘x富带团队搞研发,并要求去恒昌化,不要带恒昌公司的任何东西到三木公司。合同签订后,刘x富于2014年5月十几日过来,刚开始在南京三木路桥公司,主要是带学生,做技术储备,2015年春节后回到三木公司,2015年7、8月份刘x富离开金湖回广州休息,到2016年5月14日后任命刘x富为技术总工。刘x富来三木公司后,因为卖给印度的YL014婴儿拉拉裤生产线价格比较底,投产后我找到赵x祥和刘x富,让他们想办法优化下,降低成本,赵x祥和刘x富表示可以。刘x富在三木公司使用的是“孙平”的化名。刘x富参与设计了T形婴儿尿裤生产线,该生产线是零废料的,我公司做了展示机,刘x富来了之后,我公司才启动该生产线。YL014生产线上的零件能自己加工的就加工,不能自己加工的就外协,具体由采购部门负责。

2、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三木公司销售部副经理,2015年三木公司销售了一条婴儿拉拉裤生产线,(出示三木公司提供的2014年12月2日签订的编号为SM2014-12-02YL销售合同),就是这个,当时卖给印度的一个公司。

3、刘某2的证言,证实:其是三木公司管理总监,三木公司负责技术的叫孙平,最近知道真实姓名叫刘x富。合同编号为SM2014-12-02YL的婴儿拉拉裤生产线交付时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编号为222920150791922562,出口时间是2015年8月6日,从财务部门调取的该生产线收款凭证共有四张,共计874469.16美元,因生产线上的空气压缩机存在问题,所以印度公司有部分尾款未付。

4、许某的证言,证实:其自2014年底开始在三木公司负责采购及外加工,三木公司外加工的流程是由生产部门办事员将配件图纸下发到我手上,我联系外面的加工企业,基本是我打电话给加工企业口头约定,之后将配件图纸发给加工企业,加工企业加工完毕后将配件发给我公司,我公司检验后付款。(出示三木机械LK801A50401图纸复印件)记不清这张图纸在哪里加工的,外加工没有记录,以检验单(质检部门保管)为准。

5、雷某的证言,证实:其自2010年左右开始在三木公司技术部工作,技术部设计出来的图纸需要设计人员、审核、审定人员三个人签名。(出示由张某2提供的标注有三木机械婴儿拉拉裤生产线YL014的变横上护板、变横下挡板、旋转盘、变横空心座、变横导杆五张图纸),这五张图纸是三木公司婴儿拉拉裤生产线上的,每张图纸打印出来时资料室都会在图纸上盖戳,这五张图纸是我公司YL014编号。图纸上面雷某三个字是我本人签名,这五张图纸的内容之前没有看过,当时有的图纸有孙平签名,我就签了。这条生产线卖给印度的,我公司卖给印度的婴儿拉拉裤生产线就这一条。

6、王某1的证言,证实:其自2014年9月起在三木公司技术部工作,当时孙平和刘某3对其进行面试的,三木公司技术部负责人是孙平。三木公司设计出的图纸需要设计人员、审核、审定人员三个人签名。(出示由张某2提供的标注有三木机械婴儿拉拉裤生产线YL014的变横上护板、变横下挡板、变横导杆三张图纸),这三张图纸是三木公司的,上面王某1是我本人签名,这三张图纸都是孙平先签字,流转到我这,我作为审核人员签名的。这三张图纸是用于婴儿拉拉裤生产线的,每张图纸打印出来时,资料室都会在上面盖戳,盖的是我们公司内部编号,这三张图纸是我公司YL014编号。这三张图纸上的时间不是我签的,日期表示下图纸的时间。这条婴儿拉拉裤生产线是出口的,不清楚具体卖到什么地方。其到三木公司以后就出口了两条生产线,一条是卖到德国的CD005(床垫),另一条就是YL014。

7、张某1的证言,证实:其在三木公司资料室工作,负责下图、外协拷电子档图纸等,下图是指技术部将纸质图纸给我,我转给生产部。收图纸没有登记,发图纸时有时在清单上签字,有时不签,清单未保存。电子档图纸从我资料室服务器里拷,有时从服务器旁边的那台电脑里拷,技术部放在哪台就在哪台拷,拷电子档图纸有时登记,有时不登记。

8、吴某将的证言,证实:其自2015年6月起到三木公司工作,现在三木公司管理部任副部长,负责公司日常后勤、电脑维修及网路维护,近期代管公司人事。公司服务器在资料室,基本上可以连到服务器的人都可以在服务器里上传及删除资料,公司所有技术员都能浏览整个服务器,图纸解密主要是其和资料员张某1负责。孙平是三木公司职工,在技术部工作,与三木公司签有劳动合同。

9、王某2的证言,证实:其是三木公司出纳,2016年7月13日公安机关从三木公司调取的四张收款凭证是其提供的,这四张凭证是三木公司销售YL014婴儿拉拉裤生产线,从印度客户收到的货款凭证,上面的汇款金额是扣除手续费后的,我公司共收款874469.16美元。

10、刘某3的证言,证实:其自2013年初开始在三木公司工作过,于2015年下半年离开。其与刘x富是校友,2014年初开始与刘x富联系认识,因为三木公司要在行业里找资深的技术工程师,其就与刘x富联系了,并带刘x富到南京与李某1见面,他们双方谈好年薪20万元,具体情况不清楚。刚开始刘x富在南京带学生,后来到金湖的。刘x富在三木公司使用“孙平”这个名字。

11、张某2的证言及明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电话记录,证实:其是福建省晋江市明某精工机械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年3月该公司从三木公司接单,为该公司生产变横导杆、变横空心座、旋转盘、变横上护板、变横下护板,三木公司采购部许某通过传真将五张图纸(图纸号为:YL014A502201;LK801A501602;LK801A501401;LK801A501205;LK801A501206)发给我公司,只有报价,没有合同,报价后口头通知下单,4月中旬交货,通过货运方式发往三木公司,货款与其他零部件款项一起支付,没有单独凭证。三木公司未与其公司签订保密协议。2015年6月中旬,恒昌公司吕庆副总到其公司,在办公室看见变横导杆的实物,吕总说这个变横导杆与他们公司的很像。其公司未给恒昌公司生产过这五种配件。

12、林某的证言,证实:其在晋江市明某精工机械公司任文员,平时负责接单、下单、跟单、发货、售后等。三木公司找明某公司加工过零部件。(出示张某2提供跟单某机械的变横上护板、变横下挡板、变横导杆、变横空心座、旋转盘五张图纸),这是三木公司找明某公司加工的。当时三木公司许某将这五张图纸传真给我,之后许某电话里对我讲了定做数量,我口头报价给他,他同意了。之后我开始下生产任务单,编号是1519,下单时间是2015年3月4日,下给车间主任张某3,4月15日左右加工完毕,我电话联系许某让他打款,他将这批货款和其他产品货款一起汇到我公司账户,财务收到该货款,之后我将这批货和其他产品一起发给三木公司,是2015年4月16日通过鸿达物流发货的。当时双方没有签合同,我们加工了四张图纸,另一张旋转盘加工不了。

13、张某3的证言,证实:其是晋江市明某公司车间主任。(出示由林某提供的1519生产任务单),我从林某处收到过该任务单,并对其中的产品进行了生产,由我负责填好下料单,生产完成后与林某联系,由她负责发货。下料单一年清一次,之前的下料单烧掉了,所以这些零部件的下料单不存在了。

14、刘某4的证言,证实:其在恒昌公司人力资源部任主任,其代表恒昌公司到公安机关报警,称公司怀疑有人盗窃了公司产品婴儿训练裤生产线上的已经被国家授予发明专利证书的产品旋转换向机构里的换向旋转盘图纸以及被国家授予发明专利证书的产品转横缩距机构里的缩距导轮连杆、空心轴座、缩距前下挡板、缩距前上挡板图纸。2015年6月中旬,恒昌公司副总吕庆等人到福建省晋江市明某精工机械有限公司商谈业务,在该公司看见缩距导轮连杆的报废成品,之后经与明某公司张某2不断联系了解到该缩距导轮连杆是三木公司委托生产的,我公司遂让张某2将生产图纸给我们看,2016年3月,我公司拿到三木公司委托明某公司制造的产品图纸,一共5张,分别称作旋转盘、变横导杆、变横空心座、变横上护板、变横下护板。经比对发现这5张图纸与我公司的换向旋转盘、缩距导轮连杆、空心轴座、缩距前下挡板、缩距前上挡板图纸都能对应。其中变横导杆与缩距导轮连杆图纸一模一样;换向旋转盘与旋转盘安装尺寸完全一样,就是旋转头数目不一样,我们的是8个头,他们的是6个头;空心轴座与变横空心座关键配合尺寸和安装尺寸完全一样,就是我们的图纸多了个圆形凸台,他们的图纸是矩形凸台,两个图纸生产出来的产品功能完全一致;缩距前上、下挡板与变横上、下护板就是外面的护罩,大小有点不一样,零件结构完全一样。产品旋转换向机构和转横缩距机构是婴儿训练裤生产线上的核心部件,主要作用是保证设备在高速运行时的稳定性及机出产品质量的稳定性,运用这两个机构的生产线一分钟生产800片婴儿训练裤,在全球属领先水平,如果没有这两个机构,一分钟仅生产400片左右。恒昌公司有专门的图纸管理作业指导书,图纸电子档保管在专门服务器,由专人负责保管维护,平时生产部门需要图纸,由设计部门打印签字盖章登记,下发生产部门,使用完后回收处理,电子档很难拷贝出去。恒昌公司与每个员工签订保密协议,规定员工不能泄密。这5张图纸上的零件都是恒昌公司自己加工。恒昌公司以前的员工刘x富现在三木公司工作,化名孙平,就是三木公司提供给明某公司图纸上的设计人员。

其公司自2008年开始研发婴儿训练裤生产线,从2011年到2015年该生产线的研发费用共计43681167.83元,包括材料费、人员工资、设备折旧费、模具加工费。据估计,旋转转向机构、转横缩距机构的研发费用约上千万元。

15、陈某1的证言,证实:其在恒昌公司任资料保管员,恒昌公司于2009年1月开始安装DG图文档加、解密软件,2013年8月8日开始更换为绿盾安全卫士加、解密软件,整个过程持续12天,由我负责安装新软件,并将服务器、个人办公电脑里的文件逐个用老软件解密,之后用新软件加密。个人办公电脑里的文件是工程师个人自己上传到服务器里,我在服务器里将上传的文件解密、加密;还有一种情况是我让工程师将电脑里硬盘共享,我通过共享来解密、加密。如果工程师盯着解密、加密,趁解密完的机会将文件重新保存,之后不点开就不会加密上。2015年7月恒昌公司将绿盾安全卫士加解密软件升级了,因为存在漏洞,部分文件不能被加密。2013年8月更换加解密软件时就存在这种情况,在更换时,有些文件没有加密,具体哪些我也不清楚。

技术部的个人办公电脑接口都是封的,更换新电脑时,新电脑的接口也都是封好的。我个人办公电脑是其一人使用,有开机密码,有屏幕保护,设置的是10分钟,可以插U盘拷贝,我接了一根线在电脑旁边,一端连接电脑插U盘的地方,一端有4个插口。我的电脑里有加密、解密软件,解密软件没有密码,我解密就是在我的办公电脑里操作的,服务器里有共享文件夹。工程师个人电脑只能加密。我的办公室与技术部工程师在一起。

16、陈某2的证言,证实:其在恒昌公司研发中心设计开发部任副主任,系工程师。其参与设计了婴儿训练裤生产线上的转横缩距总成,该部件是婴儿训练裤生产线上的难点、关键点。婴儿训练裤是由多种卫生原材料复合而成,所有的复合原材料都是卷状旋转放出,在设备运行时,吸收体必须旋转90度复合到腰围上,以前我公司利用两个总成完成这些事项,现在设计的转横缩距总成是将两个总成合二为一,节约机器空间,减少生产成本,减少芯体在转移过程中因芯体弹性部分收缩而导致产品质量问题,最关键的是减少吸收体在转横总成转移到缩距总成过程中产生掉落的风险,增加机器运行的稳定性,提高产品质量和合格率,更加适用于高速。

转横缩距总成在整条婴儿训练裤生产线中起关键性作用,该总成调整吸收体方向,缩小每片吸收体之间的间距,使吸收体和腰围复合时能同步进行,而整个训练裤的生产过程到这一步已完成关键工序。当转横缩距总成的吸盘组件从前道工序的转移轮上接收到吸收体后,整个总成逆时针旋转,连接吸盘组件的轴承滚子在凸轮曲线槽中运行,带动吸盘组件自转,达到吸收体转横换向的效果。同时总成旋转时由于受到偏心盘轨道的作用,缩距导轮连杆组件绕支点旋转,带动空心轴座沿导轨圆周方向扇形摆动,缩小相邻的两个空心轴座及吸盘组件之间的角度,减少吸盘组件上面吸收体的间距,使吸收体到下一道工序时能和腰围等速复合。空心轴座就是承载吸盘组件的,吸收体换向也是通过空心轴座中间的空心轴来旋转换向的,吸收体间距缩小时主要就是依靠缩距导轮连杆摆动带动空心轴座实现,这两个零件的尺寸、大小、材料等方面在转横缩距中起关键作用。

17、朱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恒昌公司研发中心设计开发部主任,系工程师,其参与了婴儿训练裤生产线研发、设计、调试整个过程。根据训练裤产品的结构特点,转横缩距总成是整个生产线的关键部件,起承上启下的作用。以前是转横、缩距两个总成一起工作,现在变为一个转横缩距总成,整条生产线缩短1.2米左右,减少了生产费用。该总成起调整吸收体方向,缩小每片吸收体之间的间距,使吸收体和腰围复合时同步进行,减少交接过程中吸收体掉下河变形的风险,增加机器运行的稳定性,保证产品质量,更能适用于高速,提高产品数量。关于转横缩距总成的工作原理以及缩距导轮连杆、空心轴座在该总成中的作用所作证言与陈某2证言相同。

18、李某2的证言,证实:其是恒昌公司研发中心设计开发部项目主管工程师,是婴儿训练裤生产线的主管工程师,该生产线的关键部位是转横缩距总成,该总成是一套全新总成,是我公司经过大量研究、计算、实验自行研发成功的。其他证言与前述证言相同。

19、金某的证言,证实:其系恒昌公司研发部负责人,该公司于2005年研发出旋转盘,缩距导轮连杆、空心轴座、缩距前上挡板、缩距前下挡板是“纸尿裤系列成型加工包装生产设备”生产线中的配件,在研发该生产线时一起研发,从2011年12月开始研发到2013年2月,之后进行调试,2014年12月销售该生产线,该条生产线设备在2012年的研发费用是8989299.15元。

公司于2013年8月中旬更换过加密软件,当时将公司服务器、技术部工程师办公电脑解密及加密共用了12天时间。其公司在技术部更换过两次办公电脑,分别是2009年和2014年1月,两次更换时,刘x富的办公电脑都更换了。技术部工程师使用的电脑不能插U盘拷贝,U盘插口都是封起来的。更换新电脑时,新电脑的U盘插口在更换前就封好了。该公司服务器访问分不同权限,刘x富的权限比较大,他可以对包装机、拉拉裤进行查看、修改,对纸尿裤、卫生巾、通用件查看下载。其公司资料管理员是陈某1。其公司销售给金佰利公司婴儿拉拉裤生产线并提供了整条生产线二维图,提供图纸的流程是由主要负责的工程师(2012年、2013年是刘x富)将生产线的图纸整理后发给我,我发给陈某1,由陈某1解密并刻光盘,之后交给销售人员,再交给金佰利公司。其负责婴儿训练裤生产线项目的组织、设计、审核、装配、调试等环节,参与整个项目过程。婴儿训练裤生产线设计的重点、难点是转横缩距总成,因为其他部件总成都是可以找到相关部件代替功能,就是这个转横缩距总成公司花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去研发。

三、书证

1、转角牵引300零件明细表、芯体切断总成零件明细表、转横缩距机构零件明细表等,由恒昌公司刘某4提供,证实:经被告人刘x富辨认,其将除打“×”以外的零件图纸带出恒昌公司。

2、劳动合同、工资表等,证实:2014年4月28日,刘x富与三木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2014年5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雷某、苏某、王某1都与金湖三木机械制造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属于公司的员工,其中苏某于2015年6月离职。

3、销售合同(编号:SM2014-12-02YL)及附件、出口货物报关单、收款凭证,由三木公司吴某将、刘某2向侦查机关提供,证实:三木公司向印度出售婴儿拉拉裤生产线一条,出口日期为2015年8月6日,单价1029119美元。三木公司分别于2014年12月23日收到货款74950美元、2015年1月19日收到货款79950美元、2015年4月27日收到货款102950美元、2015年8月26日收到货款616619.16美元。

4、设备定购单及合同附件,证实:订单编号为SM2014-12-02YL婴儿拉拉裤生产线订购单,设备型号为SM-400YL,产品图确认日期为2014年12月3日,交货日期为2015年6月4日。

5、变横导杆等图纸,证实:晋江市明某精工机械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某2提供标注有三木机械婴儿拉拉裤生产线YL014的变横上护板、变横下挡板、旋转盘、变横空心座、变横导杆五张图纸,显示除旋转盘的设计人是苏某(孙平在审核栏签字),其他四张图的设计人一栏都是孙平,审定栏签字的都是雷某。

6、送货单、生产任务单,由明某公司林某提供,证实:明某公司受三木公司的委托为其加工变横导杆、变横下挡板、变横上护板、变横空心座,并于2015年4月16日送货给三木公司的事实。

7、产品旋转换向机构图纸、转横缩距机构图纸及内部配件图纸、发明专利证书、履历表、离职人员交接清单、图纸管理作业指导书等,由恒昌公司向侦查机关提供,证实:恒昌公司于2011年10月18日申请了发明专利,发明人为吕某、刘x富、金某、陈某2,发明名称为可变距片状软体吸附传送方法及装置。

被告人刘x富于2004年6月至2014年4月24日在恒昌公司工作,并与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恒昌公司提供了关于婴儿训练裤的研发过程、研发费用等资料。

8、情况说明,由安庆市公安局菱北分局经侦大队出具,证实:⑴经电话联系上海申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彭庶明,彭庶明称依据国务院国资委《2016年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确定利润率,因彭庶明正在外地出差,其称回单位后出具一份补充说明。⑵2016年3月28日,恒昌公司来人到该队报案称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受理后,该队民警和上海市经侦总队谢杰警官取得联系,谢杰警官前期主办过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并被新闻报道。谢杰警官告知必须先进行商业秘密鉴定,推荐上海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之后民警和宋毅主任联系,因案件在受理期间,民警遂带恒昌公司员工一起到上海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进行了第一次商业秘密鉴定。

9、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刘x富指认其在恒昌公司技术部工作,所在办公室的办公地点以及公司管理员陈某1的办公地点。

10、营业执照等,证实:恒昌公司和三木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两公司的经营范围都有机械制造、销售。

11、抓获经过,由金湖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出具,证实:该队根据安庆市公安局菱北分局经侦大队的协助请求,于2016年6月30日下午4时许在三木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将刘x富抓获。

1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x富的年龄等基本信息。

13、中国造纸协会生活用纸专业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恒昌公司是卫生用品设备的专业制造商,主要制造妇女卫生用品生产设备等一次性卫生用品自动化生产设备,该企业是国内一流、规模最大的一次性卫生用品生产设备的专业制造商,同时也是安徽省唯一一家一次性卫生用品生产设备制造商。申报的著名产品品质优良,在行业高端市场的占有率超过50%,在全国同行业中名列第一,其销售量及销售额也在国内同行业同类产品中名列前茅。

14、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2016年7月1日,安庆市公安局菱北分局经侦大队对刘x富位于三木公司的办公场所、住处以及相关场所进行搜查,办案人员依次对刘x富位于三木公司办公楼二楼总工办公室、四楼421休息室、三木公司生产车间以及刘x富租住的金湖县新城花园40栋202室进行搜查,并拍照。2016年8月3日,公安机关对三木公司资料室、工作、住处进行搜查。

⑴在刘x富住处金湖县新城花园小区40栋2单元202室客厅桌子上发现台式电脑一台,随后民警对该电脑主机进行提取并扣押。⑵民警在对刘x富技术部总工室进行搜查,后经询问吴某将,吴某将告知刘x富所用的办公电脑已移交给他人使用,并带民警到技术部办公室指出第一排中间位置的电脑就是刘x富曾使用的电脑,吴某将表明电脑已重新装过系统,民警对电脑主机进行提取并扣押。⑶民警对三木公司资料室进行搜查,a、在第一排的铁皮柜子里发现设计人员孙平签名的尿裤垛码机、包装机图纸;b、在第一排第三个铁皮柜子里发现柏某与张某1交接资料的手续;c、在第一排背面第二排第三个铁皮柜子里发现YL014生产线文档资料5本;d、在第三排第三个铁皮柜子里发现SM2014-12-02YL婴儿拉拉裤生产线一本,民警对上述资料进行提取并扣押。⑷、民警对三木公司资料室内的服务器电脑进行搜查,在电脑E盘里发现YL014生产线的相关文件图纸,民警对整个文件及单个YL014流程图进行扣押,并制作扣押清单。

四、勘验、辨认笔录

1、勘验工作记录,证实:2016年8月20日安庆市公安局网安支队开始对菱北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恒昌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案中涉案电脑硬盘进行勘验检查。对提取、恢复涉案电子数据信息使用压缩软件压缩成“JD-2016-062.rar”文件,并将该文件刻录至证据存储移动硬盘中。

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证人宋某(三木公司销售部门翻译)、刘某2(三木公司管理部门负责人)、雷某、王某1从若干照片中指认三木公司的“孙平”即被告人刘x富。

五、视听资料:光盘二份

第一份:2016年8月3日公安机关搜查时的视频,证实:侦查机关取证合法。

第二份:安庆市公安局网安支队从刘x富个人、办公电脑中提取的数据,从被告人刘x富使用的电脑中提取15000多张技术图纸,其中7000多张带有恒昌公司标识的技术图纸、83张某4公司技术图纸,从拷贝的路径来看,刘x富是于2015年10月29日晚将图纸从三木公司的电脑中拷贝到其个人电脑中。

六、鉴定意见

1、知识产权检索报告,由上海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出具,证实:经检索分析可认为,委托项目转横缩距总成和产品换向总成相关密点总体未被2017年5月26日之前文献公开。

2、司法鉴定意见书,由上海公信扬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出具,证实:⑴安庆市公安局菱北分局送鉴的安庆市恒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转横缩距总成密点说明》和《产品换向总成密点说明》记载的有关技术信息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涉案图纸图名变横导杆、变横空心座、旋转盘记载的有关技术尺寸与恒昌公司转横缩距总成和产品换向总成中相关“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相同。

3、资产评估报告,证实:2016年7月13日上海申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根据侦查机关的委托,对恒昌公司因被侵犯商业秘密对资产权利人造成的损失进行了评估,经评估,恒昌公司被侵犯商业秘密所造成的损失在评估基准日即2016年5月31日为636550元,评估报告的使用有效期为一年。

以上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刘x富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本案证据不能证明其从恒昌公司获取的相关图纸已经实际使用到YL014产品上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刘x富在公安机关对其讯问时多次供述,其将在恒昌公司工作期间获取的缩距导轮连杆、空心轴座、换向旋转盘这三个核心配件的图纸进行简单修改,用在三木公司婴儿拉拉裤生产线上,将该生产线产量从每分钟300片提高到每分钟400片。其在2016年9月13日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供述,三木公司销往印度的内部编号为YL014号的婴儿拉拉裤生产线图纸中的变横空心座、上护板、下挡板、变横导杆是其参考恒昌公司转横缩距总成和产品换向总成相关图纸设计的。证人三木公司负责人李某1证实销往印度的内部编号为YL014号的婴儿拉拉裤生产线图纸是由刘x富进行设计和优化的。证人三木公司技术部员工雷某、王某1也均证实编号为YL014的婴儿拉拉裤生产线图纸系由孙平(刘x富在三木公司期间使用的化名)设计。上海公信扬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三木公司的婴儿拉拉裤生产图纸图名变横导杆、变横空心座、旋转盘记载的有关技术尺寸与恒昌公司转横缩距总成和产品换向总成中的技术信息相同。书证销售合同(编号:SM2014-12-02YL)及附件、出口货物报关单、收款凭证、设备定购单及合同附件,以及证人三木公司员工唐某、王某2、刘某2等均证实2015年三木公司向印度出售婴儿拉拉裤生产线一条。上述证据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实上诉人刘x富从恒昌公司获取的相关图纸已经实际使用到三木公司婴儿拉拉裤生产图纸上,且根据该图纸生产出的婴儿拉拉裤生产线在2015年被向往印度的事实。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认定涉案相关技术图纸所记载的有关技术信息为商业秘密证据不足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获知,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应当具有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的法定构成要件。关于秘密性,本案中恒昌公司所有的转横缩距总成和产品换向总成相关图纸所记载的技术信息不是一种简单的技术组合,其无法通过对公开的产品即“婴儿训练裤自动化生产线”进行直观或简单的测绘、拆卸、仿制等手段便能直接轻易获得,相反,其必须经过该领域技术人员进行长期研究、反复试验方能获得相关技术信息,因此该技术信息符合“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特征。上海市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通过技术查新和检索分析,也认定涉案技术信息相关密点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同时上海公信扬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亦认定恒昌公司相关技术信息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故应当认定恒昌公司相关技术信息具有秘密性。关于价值性,作为婴儿训练裤生产线中的关键部位转横缩距总成和产品换向总成,系恒昌公司经过大量研究、计算、实验才设计出来的,作为先进的工业技术,其应用于婴儿训练裤生产线中,既降低了该生产线的成本,又大幅提高了生产线的产能,正因为该技术的应用,才让恒昌公司在国内卫生用品设备专业制造领域一直处于行业领先地位,其销售量及销售额在国内同行业同类产品中名列前茅。通过使用涉案技术信息给该公司带来了技术上的竞争优势和现实中的经济价值,故应当认定涉案技术信息具有价值性。关于保密性,对涉案技术信息,作为权利人的恒昌公司采取了相关的保密措施,并与上诉人刘x富签订了保密协议,故应当认定涉案技术信息具有保密性。综上,涉案相关技术图纸所记载的技术信息符合刑法关于商业秘密“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的特征要件,构成恒昌公司的商业秘密。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此节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认定上诉人给恒昌公司造成损失的证据《资产评估报告》不合法,不能作为认定损失的定案依据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一般主要是根据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来判定。经济损失数额一般为被害人的是实际损失,包括前期研发成本的投入、现实利润的减少以及市场竞争优势的丧失等。鉴于上述损失计算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上海申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通过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得的利益来确定损失数额,其适用的计算方式为三木公司出售侵权产品的收入×行业平均利润率,这已体现出了评估机构谨慎保守的态度,计算方法总体上是有利于侵权人一方的。虽然《资产评估报告》的权属依据是根据上海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2016)沪科咨知鉴字第5号鉴定意见结论来确定的,但侦查机关另行委托上海公信扬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所作出的19号鉴定意见与上述5号鉴定意见关于相关技术具有同一性的鉴定结论一致,因此并不影响《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权利人的损失与侵犯商业秘密的产品整体直接关联,其与涉商业秘密部分占整机的成本比重并无直接关联,不应将涉商业秘密部分从侵权产品整体中剥离出来单独考虑,同时《资产评估报告》是通过行业平均利润率来计算利润的,已经将侵权产品的生产、加工成本进行了综合考量,故无需再考虑涉商业秘密部分在整个生产线中的占比和贡献度问题。至于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问题,经查,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是作为实现评估目的的作价参考依据。鉴定机构为确切地反映评估对象的公允价值,综合侵权行为发生时间、委托日期、市场状况等因素,并经委托方、相关当事方一致协商,确定2016年5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经过评估确定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在该评估基准日为636550元,该损失为侵权人对商业秘密权利人恒昌公司所造成的已实际发生的损失,而非将来可能发生的损失,故本案中《资产评估报告》是对已经发生的损失事实的追溯性评估,该评估结论固定的是在确定时点上的损失金额之事实,该事实不会因时间经过而发生改变。且公诉机关在使用有效期内以评估报告认定的损失数额作为指控刘x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依据,亦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本案中的《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主体适格、鉴定机构具有法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方法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认定该评估鉴定的效力。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评估报告不合法,且已过使用有效期,不能作为本案定案证据使用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x富利用在安庆市恒昌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担任研发部技术主管工程师的职务便利,违反与该公司的保密协定,采取不正当手段非法获取并使用该公司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安庆市恒昌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侵害了国家对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无形资产专有权和社会主义市场的管理秩序,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依法应予惩处。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纪泽平

审判员  黄 锋

审判员  程 鸿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杨娟娟

裁判附件: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