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784民初xxxx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永康市居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南苑东路29-2号东侧。
法定代表人:王志辉。
被告:许立。
案件概述:
本院于2017年11月17日受理原告永康市居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许立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朱建明
人民陪审员 黄健瑶
人民陪审员 胡春来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代书 记员 高谷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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