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20)沪73知民初xxxx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xx(上海)高性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彦明,总经理。

被告:林x,男,198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周x朗,男,198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

被告:江苏xx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洪x,执行董事。

案件概述:

原告攀时(上海)高性能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嵘、周三朗、江苏池岸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2021年2月1日,原告攀时(上海)高性能材料有限公司以各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攀时(上海)高性能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攀时(上海)高性能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1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550元,由原告攀时(上海)高性能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本勇

审 判 员  范静波

人民陪审员  吴惠丽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法官 助理  朱世悦

书 记 员  周 颖

裁判附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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