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2知民初xxx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方国际集团天津丝绸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南京路10号。
法定代表人:陈平,董事长。
被告:张李,男,198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河东区。
案件概述:
原告北方国际集团天津丝绸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李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立案。原告北方国际集团天津丝绸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1日以双方达成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方国际集团天津丝绸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方国际集团天津丝绸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北方国际集团天津丝绸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 欣
审 判 员 李国敏
人民陪审员 赵云刚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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