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民终xxxx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乐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工农路198号金唐大厦603室。
法定代表人:毛美群,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市荣昌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学府路36号枫林湾34-1幢102室。
法定代表人:郦范庭,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陶吴敏,女,199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案件概述:
上诉人南通乐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镇江市荣昌进出口有限公司、陶吴敏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6民初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6民初13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南通乐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587.2元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施国伟
审判员 张长琦
审判员 史乃兴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易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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