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1民终xxx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东爵有机硅(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福音东街196号。

法定代表人:徐党生,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栋驰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汤泉街道汤农路601号。

法定代表人:雷忠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来安县高特硅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汊河经济开发区荣华路7号。

法定代表人:雷忠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鲁加忠,男,197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大培,男,198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立建,男,198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案件概述:

上诉人东爵有机硅(南京)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栋驰绝缘材料有限公司、来安县高特硅橡胶有限公司、鲁加忠、李大培、王立建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一案,不服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6)苏8602民初9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6)苏8602民初93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南京铁路运输法院重审。

人东爵有机硅(南京)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周 晔

审判员 谢慧岚

审判员 臧文刚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卢 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