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1民终xxx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东爵有机硅(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福音东街196号。
法定代表人:徐党生,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栋驰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汤泉街道汤农路601号。
法定代表人:雷忠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来安县高特硅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汊河经济开发区荣华路7号。
法定代表人:雷忠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鲁加忠,男,197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大培,男,198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立建,男,198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案件概述:
上诉人东爵有机硅(南京)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栋驰绝缘材料有限公司、来安县高特硅橡胶有限公司、鲁加忠、李大培、王立建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一案,不服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6)苏8602民初9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6)苏8602民初93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南京铁路运输法院重审。
人东爵有机硅(南京)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周 晔
审判员 谢慧岚
审判员 臧文刚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卢 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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