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泰中知民初字第xxxxx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泰州市锋德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农业开发区红旗大道59号。
委托代理人王晓龙,系原告锋德公司员工。
被告阮艳霞,女。
案件概述: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州市锋德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阮艳霞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一案中,原告泰州市锋德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泰州市锋德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自愿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泰州市锋德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4元,减半收取为327元,由原告泰州市锋德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吴 翔
审 判 员 陈 勇
人民陪审员 秦松祥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梁凤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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