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xxxx号之一
当事人信息:
原告:浙江xx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下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杨街道银海街xxx号车间1第一层、第二层B区、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蔡x祥,总经理。
被告:张x,男,198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县。
被告:xx(杭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下沙街道乔新路500号和科科技中心6幢5层501、502、503、504、505、506室。
法定代表人:汪代英。
被告:平x,女,198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案件概述:
原告浙江曙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成、昊谱(杭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平婕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2020年10月30日,浙江曙光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曙光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曙光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600元,减半收取118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16800元,由原告浙江曙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浙江曙光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徐 珺
审 判 员 吕 健
人民陪审员 王 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毛枭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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