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82民初xxx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建德市新安江街道红娘婚姻介绍所,住所地建德市新安江街道环城北路124-1号。
经营者:方敏。
被告:叶卫红女,1986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
案件概述:
原告建德市新安江街道红娘婚姻介绍所与被告叶卫红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虽以侵害经营秘密纠纷提起诉讼,其要求被告支付赔偿款50000元,并要求被告不得在建德市范围内经营婚介所的诉讼请求,依据的是双方签订的一份《保密协议》和一份《协议》,这是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及劳动合同终止后签订的关于保密和竞业限制的约定,实际上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按照法律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并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不应由本院直接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建德市新安江街道红娘婚姻介绍所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蔡竞燕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宋梦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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