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10民初xxxxx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杭州鼎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后山路8号。
法定代表人:卞建荣,总经理。
被告:沈波,女,198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案件概述: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鼎展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沈波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杭州鼎展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鼎展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叶寅岗
人民陪审员 毛丽娟
人民陪审员 张 瑜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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