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民终xxxx号之二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青岛麦乐威机械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海门路17号2单元1103户。
法定代表人:徐敬清,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博泵机电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柳杭路27号。
诉讼代表人:刘持庆。
案件概述:
申请人青岛麦乐威机械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乐威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博泵机电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博泵公司)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作出(2017)鲁民终1880号民事裁定,冻结麦乐威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万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于2019年1月10日作出(2017)鲁民终1880号之一民事裁定,继续冻结麦乐威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万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麦乐威公司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将上述保全措施变更为冻结麦乐威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万元,解除超额部分的保全措施。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2017)鲁民终1880号生效民事判决已确定麦乐威公司与刘瑜、徐敬清共同赔偿博泵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0万元,再考虑到麦乐威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等费用的情况,麦乐威公司的上述申请,合理合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继续冻结青岛麦乐威机械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万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解除对青岛麦乐威机械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万元之外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于志涛
审判员 于军波
审判员 张金柱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马强
书记员石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