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2民初xxxx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法定代表人:陈长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方玲,女,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龙,男,汉族,住山东省沂水县。
被告:北京华玺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法定代表人:胡宁。
被告:北京华玺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
法定代表人:胡宁。
案件概述:
原告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告北京华玺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华玺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准许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23元,减半收取计1411.5元,由青岛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邱松审判员李丽
代理审判员 程 鹏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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