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xxxx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四川正中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百卉路13号3楼。

法定代表人:蒋莉,经理。

被告:罗正刚,男,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被告:四川锦润通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西区大道1808号1栋1单元16层1606号。

法定代表人:赵全茂。

案件概述:

原告四川正中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正刚、四川锦润通能源有限公司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正中能源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罗正刚、四川锦润通能源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正中能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正中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 蓓

审 判 员 兰 田

人民陪审员 黄 煜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宋可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