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8)最高法刑申xxx号

当事人信息:

  江苏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

你因诉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犯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2刑初7号刑事裁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刑终132号刑事裁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苏刑申57号驳回申诉通知,向本院提出申诉,要求“撤销原裁定,立案审理,追究招商银行无锡分行及相关负责人的刑事责任,赔偿经济损失”。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你的申诉予以立案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你提起自诉时向原审法院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销售手机支付51型“全能优KEY”的行为构成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原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第(四)项、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不予受理,于法有据,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再审裁判结果:

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条件,依法予以驳回。请你尊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自觉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审判时间:

二〇一八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