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临兰刑初字第xxx号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男,1983年10月3日生,汉族,原连x(北京)软件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临沂市兰山区,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于2013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3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案件概述: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临兰检刑诉第[2015]3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于2015年4月22日起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决定撤回对被告人高某的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撤回对被告人高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准许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高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相元

人民陪审员  赵 华

人民陪审员  刘 伟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美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