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6)湘刑申xx号

   当事人信息:

   陈x波:

案件概述:

你因犯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岳中刑二终字第44号刑事判决,以涉案技术信息不是商业秘密、湖北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和湖南中智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鉴定意见错误、保密协议无效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再审。

本院复查认为,你作为岳阳市方圆炉窑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圆公司)的技术负责人,违反与商业秘密权利人岳阳市巴陵炉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陵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使用你在巴陵公司工作期间掌握的巴陵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涉及商业秘密的炉窑生产技术图纸和耐火浇注料配方,用于方圆公司设计并生产同类炉窑,给商业秘密权利人巴陵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你作为方圆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原判定罪准确。

你提出,湖北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2010)科鉴字第1001号鉴定意见没有鉴定出巴陵公司技术秘密的内容,不能成为定案根据。经查,本案认定巴陵公司涉案技术信息系商业秘密所依据的鉴定意见系由湖北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作出,该鉴定机构具有司法鉴定资质,鉴定的范围和目的均符合委托机关的要求,其依据法定程序所作出的鉴定意见亦经过原审庭审质证,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予以采信。该鉴定意见明确指出巴陵公司的技术设计图纸设计的具体内容及浇注料配方具备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故你提出该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的理由不能成立。你还提出,岳阳市炉窑技术来源于颜氏燃烧器厂,是公知的技术,没有秘密可言。故本案也不存在有侵权产品。关于该问题,原判认为,虽然各炉窑生产企业的产品属同一类产品,技术源头也可能来自某一企业,但随市场竞争机制的存在及市场需求,各企业仍需进行产品研发,企业产品技术设计图纸所承载的具体信息和相关配方是各企业技术人员投入大量工作得出的设计成果,并有相关的保密制度,可以认定以上图纸所承载的具体信息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同业竞争者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具有秘密性。原判的认定并无不当,你的该点理由不能成立。

你提出,保密协议没有具体明确表明本企业的技术秘密的内容,该协议无效,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经查,巴陵公司在与你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你的保密责任,且根据该劳动合同的规定,《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和《保密制度》均系合同附件。巴陵公司与你签订的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系有效合同。你提出保密协议无效,自己无需承担保密义务的理由不能成立。

你还提出,湖南中智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2010)第364号审计鉴定书结论不确切,不能将方圆公司的利润认定为违法所得,该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经查,该份鉴定同样系经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依照法定程序作出,且经过原审庭审质证,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原判关于“方圆公司以生产炉窑为主,其公司利润来源主要为炉窑及附属配件产品,可以公司利润认定侵权违法所得”的认定亦无不当。你提出的该点理由不能成立。

再审裁判结果:

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立案情形,依法予以驳回,原判应予维持。希你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审判时间: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