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xxx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世鹏,男,197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芮丽实业(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铁塔路甘涌九横街38号厂房6楼。
法定代表人:王英,总经理。
案件概述:
上诉人王世鹏因与被上诉人芮丽实业(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芮丽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8月4日作出的(2020)粤73知民初5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主张:
王世鹏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基础法律关系为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属劳动争议案件。原审法院将本案案由确定为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有误。芮丽公司就双方劳动争议已向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其就同一事实再次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的诉讼原则。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劳动争议类案件不享有管辖权,故本案应移送至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合并审理。
芮丽公司未作答辩。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芮丽公司以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由提起本案诉讼,指控王世鹏作为芮丽公司员工,在湖北省枝江市项目工地工作期间实施了侵害芮丽公司技术秘密的侵权行为,并提交了初步证据。原审法院据此初步确定本案案由为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正确,王世鹏关于案由所提异议不能成立。本案属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芮丽公司以其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作为管辖连结点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经查广州市增城区不属于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第四条确定,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跨区域管辖湖北省辖区内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原审法院依职权将本案移送至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符合法律规定。
至于王世鹏主张芮丽公司就同一事由以劳动争议案由向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属重复起诉的主张,不属于管辖权异议审查范畴,且本案受理在先,故在此不予置评。
综上,王世鹏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罗 霞
审判员 周 平
审判员 潘才敏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林玥希
书记员胡子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