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xxx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擎芯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大学西路88号A座1301室。

法定代表人:覃乃强,该公司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宗申航空发动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126号14幢。

法定代表人:黄培国,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梅挺,男,197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原审被告:黎艺文,男,196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

案件概述:

上诉人广西擎芯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擎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宗申航空发动机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宗申公司)、原审被告梅挺及黎艺文侵害技术秘密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0日作出的(2020)渝01民初6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主张:

广西擎芯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主要事实和理由:(一)本案应该由广西擎芯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广西擎芯公司住所地为南宁市大学西路88号A座1301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本案应以“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管辖法院。(二)本案应该由被诉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重庆宗申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的理由系广西擎芯公司实施专利申请的行为,侵害重庆宗申公司的商业秘密,而专利申请行为发生在广西擎芯公司的住所地,本案以“侵权行为地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也应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宗申公司未作答辩。

梅挺、黎艺文未作陈述。

二审法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根据重庆宗申公司起诉时提交的初步证据,梅挺曾是该公司员工,担任技术研发类组长职务,与公司签订有保密承诺书,参与过小重油项目C08型号产品等的研发,在2019年9月30日离职,在职期间与其他员工沟通项目工作时提及黎艺文。重庆宗申公司起诉称,广西擎芯公司登记成立于梅挺离职前一个月,成立时的法定代表人系黎艺文,梅挺在广西擎芯公司登记成立四个月后担任该公司监事,并在离职后两个月时间内,与黎艺文等人共同作为“一种点燃式二冲程重油活塞发动机”系列专利的发明人,由广西擎芯公司作为该系列专利的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文件;经比对,与重庆宗申公司拟自行申请的以C08等小重油项目开发成果的技术方案直接构成抵触,由此确信梅挺在任职重庆宗申公司期间,利用自身的技术能力与获悉小重油项目技术资料的优势,私自留存技术资料,与黎艺文勾结,通过设立广西擎芯公司的方式合谋申请专利,公开披露了重庆宗申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秘密,导致重庆宗申公司自行申请的专利可能丧失新颖性。该侵害重庆宗申公司技术秘密的行为,给重庆宗申公司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梅挺、黎艺文、广西擎芯公司应共同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技术秘密纠纷,应适用关于技术类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管辖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据此,侵权行为发生后,受害人既可以向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重庆宗申公司起诉主张梅挺、黎艺文、广西擎芯公司共同侵害其技术秘密,梅挺曾经系重庆宗申公司的员工,离职后违反保密义务,重庆宗申公司有权选择向技术秘密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初步证据,本案原审被告之一梅挺的住所地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此外,在受害人主张多个被告不同的具体侵权行为时,应根据侵害技术秘密的具体行为分析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受害人有权选择其一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重庆宗申公司主张的侵权行为既包括广西擎芯公司申请专利的行为,也包括梅挺私自留存技术资料的行为,该留存技术资料的行为实施地及导致重庆宗申公司技术秘密泄露的结果发生地在重庆市,原审法院管辖本案亦无不当。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重庆宗申公司已选择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依法受理本案,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在此情况下,广西擎芯公司以其住所地及申请专利的侵权行为地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为由,主张将本案移送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岑宏宇

审判员  佘朝阳

审判员  陈瑞子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郭鑫

书记员郑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