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9)沪73知民初xxx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xx粉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薛x,执行董事。

被告:刘x,男,199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上海xx粉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祁x君,执行董事。

案件概述:

原告上海赛山粉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庆、上海捷誊粉体设备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2020年12月10日,原告上海赛山粉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赛山粉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赛山粉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赛山粉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杨 韡

审 判 员  范静波

人民陪审员  吴惠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 助理  杨 洁

书 记 员  周 颖

裁判附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