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73知民初xxx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xx粉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薛x,执行董事。
被告:刘x,男,199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上海xx粉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祁x君,执行董事。
案件概述:
原告上海赛山粉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庆、上海捷誊粉体设备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2020年12月10日,原告上海赛山粉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赛山粉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赛山粉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赛山粉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杨 韡
审 判 员 范静波
人民陪审员 吴惠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 助理 杨 洁
书 记 员 周 颖
裁判附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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