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5民初xxxx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杭州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保俶北路51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陈**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雷道伟、梅云佳,公司员工。
被告:蔡香芹,女,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
案件概述:
原告杭州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蔡香芹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杭州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郭丁观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田 恬
书 记 员 邵懿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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