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xxxx号之二
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苏xx民生冶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新桥镇夹港南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唐x芳。
被告:余x,男,1964年9月16日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
被告:江苏xx冶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生祠镇老港工业园1号。
法定代表人:杨x凤。
案件概述: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双勤民生冶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余炎、江苏恒阳冶金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双勤民生冶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江苏双勤民生冶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双勤民生冶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江苏双勤民生冶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徐 新
审判员 薛 荣
审判员 雒 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海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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