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民辖xx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州彩熠灯光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惠均,董事长。
原告:广州合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惠均,董事长。
被告:杨敏鹤,男,汉族,1979年1月3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吴限,男,汉族,1980年12月14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朱齐佳,男,汉族,1984年3月13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赵英俊,男,汉族,1982年9月10日出生,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江苏领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
法定代表人:杨敏鹤,董事长。
案件概述:
原告广州彩熠灯光有限公司、广州合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敏鹤、吴限、朱齐佳、赵英俊、江苏领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
当事人主张:
原告广州彩熠灯光有限公司、广州合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共同诉称:被告杨敏鹤、吴限、朱齐佳、赵英俊系原告员工,其违反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以其亲属名义成立江苏领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利用其在原告工作期间掌握的技术秘密推出灯控台产品,并从事与原告相同的舞台灯光音响设备的制造、销售,造成原告巨额损失。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各被告立即停止侵权;2、各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人民币4,187,486元;3、各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合理费用人民币105,600元。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系第一审技术类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案情较为复杂,审理难度较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报请本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第一审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且案情较为复杂,审理难度较大,对于同类案件审理具有参考价值,鉴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报请提级审理,故决定本案由本院审理。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本勇
审判员 张 莹
审判员 陶 冶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龚佳宇
裁判附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