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6)鲁民辖终xxx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xxx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沙太路陶庄5号xxx房。

法定代表人:黄锡雄,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xx智能家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海尔路1号海尔工业园J座3楼。

法定代表人:梁x山,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xx广科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06号太平洋国际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梁x山,董事长。

原审被告:陈松峰,男,198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案件概述:

上诉人广州机智云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海尔智能家电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海尔广科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陈松峰侵害技术秘密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2民初193-辖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主张:

广州机智云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青岛海尔智能家电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海尔广科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多份《技术开发合同》中明确约定,发生争议由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该合同签订地在青岛市崂山区,故该案应由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青岛海尔智能家电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海尔广科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青岛海尔智能家电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其与广州杰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保密协议》,以广州杰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原北京海尔广科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员工陈松峰共同违反合同约定,侵害技术秘密为由向法院主张权利。广州杰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工商登记变更为广州机智云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该案系侵害技术秘密纠纷,属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涉案合同中关于“提交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的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为有效约定。虽然该合同签订地为青岛市崂山区,但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不具有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青岛市崂山区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作为涉案合同签订地具有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法院管辖该案并无不当。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孙 光

审 判 员  丛燕燕

代理审判员  李红雁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