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xxx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华市婺城区传博塑料模具加工厂。经营场所:浙江省金华市秋滨吕献塘新区西城街120弄。

经营者:李坤传,男,198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云和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佳洁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廿三里开元北街。

法定代表人:宗产贵。

原审被告:东阳市佳健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东阳经济开发区长松岗功能区兴业街158号南厂房一楼。

法定代表人:许炉钢。

案件概述:

上诉人金华市婺城区传博塑料模具加工厂(以下简称传博厂)因与被上诉人浙江佳洁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洁公司)、原审被告东阳市佳健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健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8日作出的(2020)浙01知民初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上诉人主张:

传博厂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事实和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传博厂认为佳洁公司主张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为金华市而非杭州市,故本案应由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佳洁公司未进行答辩。

佳健公司未陈述意见。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审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规定,自2017年9月8日起,发生在浙江省金华市辖区内有关技术秘密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原审法院集中管辖,则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不具有管辖权。佳洁公司于2020年3月27日以传博厂、佳健公司共同侵害其技术秘密为由提起本案诉讼,且传博厂、佳健公司的住所地均位于金华市辖区内,因此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传博厂关于本案应由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岑宏宇

审判员  陈瑞子

审判员  佘朝阳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刘白宇

书记员兴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