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民初xxxx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州荷德曼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科汇三街10号301房。
法定代表人:吕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田钱,女,汉族,1995年7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公司职员。
被告:深圳艾彼喜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六路泰然科技园213栋二层2C-211A。
法定代表人:潘晓斐,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贝格曼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茸梅路139号1幢。
法定代表人:郭纪平,执行董事。
案件概述:
原告广东荷德曼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艾彼喜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贝格曼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广州荷德曼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广州荷德曼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 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庄晓民
书记员 霍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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