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2071民初xxxxx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山精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龙塘三路19号B栋一楼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6H。
法定代表人:黄立春,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李可,男,199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息县,现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告:中山帆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南龙村南龙路3号(宝盛商贸中心)四楼04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W0W。
法定代表人:李可,该公司总经理。
案件概述:
原告中山精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可、中山帆影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
当事人主张: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一立即停止披露、使用原告享有的多款摄影器材配件的工程图纸等商业秘密;2.被告二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原告以上商业秘密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产品;3.被告二立即停止在阿里巴巴、淘宝等网站上使用原告拥有著作财产权的多款摄影器材配件照片进行广告宣传的行为;4.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8万元。诉讼中,原告明确其主张的商业秘密系技术秘密,具体为被告李可在原告任职期间研发、设计并掌握的8款摄影器材配件工程图纸。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4年11月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二)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第二条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各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各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第四条规定:“案件标的既包含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内容,又包含其他内容的,按本规定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管辖。”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侵犯技术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法院受理案件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本案应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钟劲松
人民陪审员 杜锦权
人民陪审员 陈卫强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叶玉娟
钟金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