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04民初xxxxx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新贺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孙德爱,总经理。
被告:上海念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沈连平,执行董事。
被告:李小敏,女,198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被告:王银,男,198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概述:
原告上海新贺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念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李小敏、王银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新贺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上海新贺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新贺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新贺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 贞
人民陪审员 杨 坤
人民陪审员 李绍鹤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余 熠
裁判附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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