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1刑终xxx号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肖x杰,男,33岁(198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三河市,大学文化,北京万步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原销售经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3月14日被羁押,同年4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张x,男,39岁(197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学文化,北京万步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原销售经理,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3月14日被羁押,同年4月19日被逮捕,2018年4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案件概述: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肖俊杰犯侵犯商业秘密罪、职务侵占罪、张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案,于2018年3月23日作出(2018)京0108刑初14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肖俊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任国库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肖俊杰、原审被告人张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肖俊杰犯侵犯商业秘密罪、职务侵占罪、原审被告人张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刑初143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关芳

审判员  吴迪

审判员  吕晶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徐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