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事 判 决 书

2019)豫1502刑初xxx号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程,男,1992年9月15日出生,河南省商城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北京中科x检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北京中科x检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商城分公司、河南中科x检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出资人。住河南省商城县。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于2017年10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信阳市商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男,1990年10月14日出生,河南省商城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北京中科x检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中科x检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商城分公司、河南中科x检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出资人。住商城县;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于2017年10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30日被逮捕。

案件概述: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信浉检公诉刑诉(2019)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侵犯商业秘密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程及其辩护人毛立新,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翟静静,被害单位北京世纪奥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盈泽纳新化工技术研究院的负责人肖某3及其诉讼代理人祝卫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5月19日,被告人李**程伙同李某在北京注册成立了法定代表人为李**程的北京中科x检生物技术有限公司;2015年9月15日,李**程、李某又在商城县注册成立的法定代表人为李**程妻子刘莉的北京中科x检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商城县分公司;2017年7月27日,其二人又在商城县注册成立了法定代表人为李**程朋友张孙波的河南中科x检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中科x检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中科x检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商城县分公司、河南中科x检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三公司均为被告人李**程、李某共同出资、均从事与北京世纪奥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商城县分公司、北京盈泽纳新化工技术研究院经营种类相同的标准物质试剂销售。

北京世纪奥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商城分公司、北京盈泽纳新化工技术研究院同属于北京世纪奥科集团,实际经营人为肖某3。两公司共用一台内网服务器,内网服务器的应用程序为肖某3独立研发,产品数据和客户资料是长期经营过程中积累的商业信息。北京世纪奥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商城分公司、北京盈泽纳新化工技术研究院为防止内网服务器资料外泄,采取了设密码锁加固服务器机箱,设定登陆人员权限、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等严格的保密措施。

2017年3、4月份,被告人李某用300元维修电脑耗材折抵了北京盈泽纳新化工技术研究院淘汰的一套华硕笔记本电脑。该台笔记本电脑经被告人李**程、李某二人技术处理后,秘密获取了北京盈泽纳新化工技术研究院网站的内网服务器的用户名和密码,登陆了北京盈泽纳新化工技术研究院网站的内网服务器,下载了北京盈泽纳新化工技术研究院网站内网服务器的应用程序和数据。李**程、李某利用获取的北京盈泽纳新化工技术研究院内网站服务器的应用程序和数据,经过删改,作为北京中科x检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中科x检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商城县分公司、河南省中科x检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三公司内网服务器的应用程序和数据,供其经营活动使用。

商城县公安局委托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扣押的北京中科x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内网服务器内容与北京盈泽纳新化工技术研究院提交数据内容进行比对,鉴定意见书认定:送检台式主机中“标准物质网”后台管理系统的数据库结构与送检U盘\比对材料.rar\盈泽内网\数据库路径下的“rmdatabase.asp”和“chm-gbw-2312.mdb”的数据库表结构存在实质性相似。

商城县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大队对北京中科x检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内网服务器硬盘进行检查,发现硬盘数据中包含“世纪奥科”的文件信息449条,包含“盈泽纳新”的文件信息6275条;对犯罪嫌疑人李某使用的电脑进行检查,发现硬盘数据中包含“世纪奥科”的文件信息25条,包含“盈泽纳新”的文件信息4条。通过系统仿真进入后台截图显示,北京中科x检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自运用该网站平台运营之日起至案发扣押之日(2017年9月30日)期间,共发生订单交易3197笔,已完成3125笔,订单总金额639.5046万元。根据截图对每名公司跟单人的订单金额和平均利润率进行统计,北京中科x检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运用该网站平台运营之日起至案发扣押之日(2017年9月30日)期间,共获取利润为262.5807万元。

经北京国创鼎诚司法鉴定所鉴定:公安机关扣押的北京中科x检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内网服务器电脑中存在有北京世纪奥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盈泽纳新化工技术研究院共用内网服器)的客户信息(在鉴定材料一“\文档\chm-admin\orderfiles\user.xls”中包含有“盈泽客户资料”字样信息);该客户信息于2015年5月31日前属于部位公众所知悉的经营信息;将客户信息与北京中科x检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内网系统中的订单信息进行对比,对方客户信息相同的有1116个。北京中科x检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内网系统中1116个相同客户信息对应的订单共有2212条订单记录,金额为518.1580万元,其中,已完成订单数为2154个,金额为4663082元,未完成订单数为58个,金额为51.8498万元;北京世纪奥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内网数据库中108607条产品信息的内网数据于2015年5月31日前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经营信息。北京世纪奥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内网系统的相关源代码及数据库表结构于2015年5月31日前属于不为人知悉的技术信息;将该源代码及数据库表结构与北京中科x检技术有限公司的内网系统中的相关源代码及数据库表结构进行对比,双方构成实质相同。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电子数据的勘验、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营业执照、聊天记录、李**程银行卡交易明细单据鉴定意见书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程、李某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运用该网站平台运营之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期间,共牟利262.5807万元,给北京世纪奥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造成特别严重后果,被告人李**程、李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追究被告人李**程、李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李**程、李某系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程辩称,1、我没有登陆二被害人的服务器;2、指控我们通过侵犯商业秘密来获取营业额,但我们2015年注册公司,通过百度、网易等合作进行网络运营来获得营业额。不认可北京国创鼎诚司法鉴定所的鉴定。

其辩护人提出,1、认定李**程构成商业秘密罪的北京国创鼎诚鉴定意见书不合法,不应采纳。2、福建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书显示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始性已改变。按法律规定,应排除此证据。3、商城鉴定所做了只读性备份,福建鉴定所也做了只读性备份。应将这两份只读性备份文件和北京国创鼎盛鉴定中心的鉴定文件进行比对。4、鉴定文件之间存在大量矛盾,证据不足,不能轻易地定罪。5、本案中几乎没有证据证明被告通过登录方式窃取了被害人公司的机密数据。在证人证言中也显示出了窃取数据的困难,我认为应该由明确的证据证明被告使用了什么户名、下载了什么数据。6、案件事实表明被告人电脑上的确有盈泽纳新公司的数据,但难以认定这些数据和被告人获利的因果关系。7、客户的重叠不能证明被告窃取了被害人的机密数据,没有因果关系。

被告人李某辩称,对指控其犯侵犯商业秘密罪有异议,我们没有下载数据。不认可北京国创鼎诚司法鉴定所的鉴定。

其辩护人提出,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不足,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1、根据法律规定,本案的鉴定数据无法确定真伪,故这些电子数据不能作为证据。2、被告人的行为是否给被害人造成重大损失存疑。确定被告人的商业犯罪金额的时候,不能用销售额乘以平均利润率来计算,应扣除被告人的运营成本。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5年5月19日,被告人李**程与李某在北京注册成立了法定代表人为李**程的北京中科x检生物技术有限公司;2015年9月15日,李**程、李某又在商城县注册成立的法定代表人为李**程妻子刘莉的北京中科x检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商城县分公司;2017年7月27日,其二人又在商城县注册成立了法定代表人为李**程朋友张孙波的河南中科x检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上述三公司均为被告人李**程、李某共同出资、均从事与北京世纪奥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商城县分公司、北京盈泽纳新化工技术研究院经营种类相同的标准物质试剂销售。

北京世纪奥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商城分公司、北京盈泽纳新化工技术研究院同属于北京世纪奥科集团,实际经营人为肖某3。两公司共用一台内网服务器,内网服务器的应用程序为肖某3独立研发,产品数据和客户资料是长期经营过程中积累的商业信息。上述公司为防止内网服务器资料外泄,采取了设密码锁加固服务器机箱,设定登陆人员权限、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等严格的保密措施。

2017年3、4月份,被告人李某用300元维修电脑耗材折抵了北京盈泽纳新化工技术研究院淘汰的一套华硕笔记本电脑。该台笔记本电脑经被告人李**程、李某二人技术处理后,秘密获取了北京盈泽纳新化工技术研究院网站的内网服务器的用户名和密码,登陆了北京盈泽纳新化工技术研究院网站的内网服务器,下载了北京盈泽纳新化工技术研究院网站内网服务器的应用程序和数据。李**程、李某利用获取的北京盈泽纳新化工技术研究院内网站服务器的应用程序和数据,经过删改,作为北京中科x检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中科x检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商城县分公司、河南省中科x检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三公司内网服务器的应用程序和数据,供其经营活动使用。

商城县公安局委托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扣押的北京中科x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内网服务器内容与北京盈泽纳新化工技术研究院提交数据内容进行比对,鉴定意见书认定:送检台式主机中“标准物质网”后台管理系统的数据库结构与送检U盘\比对材料.rar\盈泽内网\数据库路径下的“rmdatabase.asp”和“chm-gbw-2312.mdb”的数据库表结构存在实质性相似。

商城县公安局委托北京国创鼎诚司法鉴定所对扣押二被告人公司内网服务器电脑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认为:1、公安机关扣押的北京中科x检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内网服务器电脑中存在有北京世纪奥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盈泽纳新化工技术研究院共用内网服器)的客户信息(在鉴定材料一“\文档\chm-admin\Orderfiles\user.xls”中包含有“盈泽客户资料”字样信息);该客户信息于2015年5月31日前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经营信息;将客户信息与北京中科x检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内网系统中的订单信息进行对比,对方客户信息相同的有1116个。北京中科x检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内网系统中1116个相同客户信息对应的订单共有2212条订单记录,金额为518.1580万元,其中,已完成订单数为2154个,金额为4663082元,未完成订单数为58个,金额为51.8498万元。2、北京世纪奥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内网数据库中108607条产品信息的内网数据于2015年5月31日前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经营信息。3、北京世纪奥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内网系统的相关源代码及数据库表结构于2015年5月31日前属于不为人知悉的技术信息;将该源代码及数据库表结构与北京中科x检技术有限公司的内网系统中的相关源代码及数据库表结构进行对比,双方构成实质相同。另根据重庆市弘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提取的文档user.xls的创建时间为:2015年8月6日。

商城县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大队对北京中科x检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内网服务器硬盘进行检查,发现硬盘数据中包含“世纪奥科”的文件信息449条,包含“盈泽纳新”的文件信息6275条;对犯罪嫌疑人李某使用的电脑进行检查,发现硬盘数据中包含“世纪奥科”的文件信息25条,包含“盈泽纳新”的文件信息4条。通过系统仿真进入后台截图显示,北京中科x检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自运用该网站平台运营之日起至案发扣押之日(2017年9月30日)期间,共发生订单交易3197笔,已完成3125笔,订单总金额639.5046万元。根据截图对每名公司跟单人的订单金额和平均利润率进行统计,北京中科x检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运用该网站平台运营之日起至案发扣押之日(2017年9月30日)期间,共获取利润为262.5807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李**程供述,北京中科x检商城分公司是一个B2C网络电商平台,主要卖标准物质,计量产品这类化学产品,公司股东就我一人,在北京找一家代记账公司替我办的工商注册,我作为公司的法人,商城分公司的负责人是老婆刘莉,只是挂名,不负责任何业务。我们公司有十二个工作人员,有我,负责采购的是李某、李立,销售部有李**燕、刘婷婷、黄红梅、王燕、岳昌玲、刘娟、丁智化、陈伟华、林静。

2015年3、4月份的一天,也就是我和李某商量注册公司的这一阶段,有一天李某说他收购了一台盈泽纳新公司的一台笔记本电脑,问我有用吗?我说有用,我处理了一下,才可以开机,电脑里面有WORD文档、TXT文件、压缩包和桌面上的一些常用软件。里面有北京盈泽纳新公司的网站源码和数据备份压缩包,还有用户名和密码的TXT文件。我当时从TXT文件里获取了北京盈泽纳新公司的网站FTP的用户名和密码,但是我没有敢登陆,因为这样会记录IP地址,容易暴露,存在风险。然后我从压缩包里面发现了网站的源码和数据库备份。我登录过北京盈泽纳新公司的后台,看过里面的登录页面,看到有员工的号信息、部分日期较久远客户订单信息,一些供应商的联系方式,还有盈泽纳新公司经营产品的信息。在获取以上信息后,我们公司使用了源码(后台程序的组成部分)和数据库架构(后台所调用的表格),还有部分产品信息和部分供应商信息(联系电话、邮箱、QQ号码)等信息。当时获取数据的时候,我和李某还没有注册北京中科x检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在注册前我和李某只是看了电脑里的文件,没有动过这些文件,公司注册后需要建网站的时候,才开始拷贝使用这些文件。

我和李某是2015年的五一前后去的北京找相关公司代理注册公司。营业执照是2015年5月19日批下来的。我与李某在成立中,投资、股份和利润各占百分之50%。我们公司的数据库是套用盈泽纳新公司的数据库架构建立的。我们公司2015年成立到现在营业额约有500万元。毛利润是营业额的百分之三十五左右,也就是170万元。实际利润无法知道。

2、被告人李某供述,我最初认识李**程是2014年,他在花园路中汇超市隔壁开了一家灯饰店之前叫“贝尔克灯饰”,因为他以前在北京学过电脑,他经常到我的店里买一些电脑用品,加上我们是老乡就交往了。2013年北京奥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肖某1到我的店里买一些电脑耗材,他是世纪奥科老板肖某3的侄子,肖某1对公司整个运营比较了解。李**程让我有机会把肖某1约出来吃个饭,再通过肖某1了解更多的一些北京世纪奥科的信息,看我们能不能也做一做北京世纪奥科同样的业务,并邀请肖某1一块搞,但肖某1一直没有同意。我与李**于2015年4月份在网上找了一家北京注册代理公司,工商部门是5月份批准的,公司的法人是李**程,这期间我们俩约定花费各占一半,我们租用商城县城关镇花园路南段中汇超市对面清华怡居园小区二楼的一套房子异地办公。刚开始就是李**程我们俩。在这期间我们多次邀请肖某1,后来我和李**程商议给肖某120%的公司股权让肖某1加入,在我们的劝说下肖某1同意来给我们做指导,开始他也去我们公司帮我们做网站网页的一些维护,后来去公司的也少了,后来我们发现他的作用也不是太大就让他投点钱,他就用支付宝转了10000元,到了2016年3月份左右,肖某1提出不愿意做了,我就把10000元退给肖某1了。

2015年3、4月份有一次我在北京盈泽纳新公司的老板周某1有一台旧的华硕笔记本要处理,当时把这台笔记本电脑作了300元的耗材费。当时我和李**程已经在筹备注册公司,我就打电话问这台电脑有用吗?李**程就说先看看。在这台华硕笔记本电脑里保存的QQ聊天截图图片,发现有一个人的FTP的用户名和密码,李**程请教别人,才知道是北京盈泽纳新公司的产品数据和网站应用程序,当时根据这些网站和数据显示的时间基本都是2013年以前的,当时我们公司的网站框架已经请人做出来了,但还没有上线运营。当时正好公司网站没有产品数据,我们就把北京盈泽纳新公司的产品数据下载下来,做了修改,修改了产品的ID号和编号、名称,然后上传到我们公司的网站上。

二、证人证言

1、证人肖某1证言,2015年6、7月份,经李某介绍认识李**程。有一次李某约李**程和我一起见面了,见面后李某和我说了,他们想做同样的生意和业务,让我去他们的公司,还说给我公司百分之二十的股份,我同意了。2015年9月份,李某找到我说得出点钱,我用支付宝转账给了李某10000元钱,到了2016年的3月份,我跟李某说我不愿意做了,后来李某用支付宝把我的10000元又转给我了。直到他们成立了公司,我没有参入他们公司的任何经营活动。不管是技术层面、人力层面、财务层面我没有提供任何帮助。

2015年3月份一天,我老妈周某1打电话告诉我说,我有台笔记本电脑运行速度太慢了想处理掉。我就打电话问李某,要不要,李某在让我拿过去看看,我就带着电脑到了李某在花园路的电脑店,李某看后跟我说愿意给我300块钱。于是我就把这台笔记本电脑卖给李某了。有一天夜晚,我去中科公司,无意中看到李**程正在看的电脑中的数据(产品信息),我看了一下发现李**程电脑正在看的数据结构与我们公司数据结构是一样的。我们公司的数据结构包括:产品描述、产品规格、产品名称。别人的网站信息与我们公司的不一样,我们公司有我们的特色性放在EXECL便于整理。刚开始我只是觉得相似,后来李**程发了几千条产品信息到我在中科公司的电脑上,让我重新整理,我在整理过程才确认是我们奥科公司的数据。我问李某这些数据哪里来的,李某说,是我们买了盈泽纳新公司的那台电脑里,QQ保存的有用户名和密码,登录QQ发现是夏某使用的电脑,看到有夏某和我老妈周某1的聊天记录中有ftp的用户名和密码。2017年9月29日,公司认为我泄露了公司的机密资料,把我解雇了。

2、证人周某1证言,2015年我们公司处理了一台旧笔记本电脑,到了2013年的时候,感觉到电脑的运行速度慢而且还不能开机,我们也经常把电脑送到李某的蓝天科技电脑店去维修,也修了多次没有解决这个问题,2015年上半年我买了新电脑,就把旧电脑处理给李某了。我们公司在2015年处理旧电脑时,没有做过数据处理。我们公司员工电脑里面储存的有产品报价单(产品的价格、规格、浓度、名称)、QQ聊天记录。我们公司员工的QQ都是实名制的。夏某在2011年到我们公司来的,一直是做业务,主要跟客户联系,夏某的工作电脑平时都是主要这些业务,电脑里面没有实质性的东西。我和夏某的聊天记录是否提及内网服务器的登录名和密码我记不太清楚了。公司要登陆内网服务器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内网登陆,在2016年以前只要有用户名和密码就可以登陆,2016年以后肖某3把登陆方式改为限于员工而且必须在办公场所才能登陆。外网登陆必须有用户名和密码,我的用户名是不受网络限制的,在任何地方都可以登陆。

3、证人夏某证言,盈泽纳新和世纪奥科的老板都是肖某3一个人,两个公司共用一个服务器,盈泽纳新的网站建设和网络技术维护都是世纪奥科的高管肖某1负责,我们网络有什么事情都找肖某1。我们平时都是用我们公司的外网和内网,内网是通过我们每人公司设定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公司内网,内网可以看到我们的客户、产品数据和价格等详细情况。2011年我刚进入研究院的时候,我用的是一台旧的三星牌笔记本电脑,用有一年因为太旧运行速度慢,在2012年研究院就给我买了一台新的华硕牌笔记本。我没有再用的笔记本我不清楚公司是怎么处理的。

4、证人肖某2证言,我找到我妈周某1和夏某的QQ聊天记录,这些聊天记录里面,我妈将北京盈泽纳新化工技术研究院服务器FTP的地址、用户名和密码告诉了夏某。因为北京盈泽纳新公司和北京世纪奥科公司实质上是共用一个服务器,如果有了FTP的地址、用户名、密码就可以获得北京世纪奥科公司的数据库(包括产品信息、供应商信息、订单信息以及客户信息等)和网站的源代码。

5、证人龙某证言,李**程在两三年前在北京注册了一个公司,是网购公司,主要销售标准物质,我就平时帮他发货,损失库管员。李**程曾给我从商城县发了一台黑色笔记本电脑,主要是便于我发货用的,去年十一钱后我又快递寄回去了。在使用期间我没有对这台电脑进行维修或重装,也没有更换过键盘。

6、证人吴某证言,我主要是给李**程公司的网页进行维修和漏洞维修,他没有直接把数据发给我,我是通过远程对他公司的网页进行修改,我没有修改过他公司的服务器数据。《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的“rmdatabase.asp”和“hds130383264”两数据库中的数据,我没有修改,也没有进入过这两个数据库。

三、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肖某3陈述,我们公司数据库在2015年前,数据库的格式是MDB是以文件形式储存,也是存在内网服务器上,安全性能差,可以被拷贝、下载的。2015年后数据库的文件格式升级为MS-SQL,这种格式的文件是安装在电脑上使用的,不是单个文件形式,不能被下载,只能拷贝它,得用硬盘对拷贝,得拷贝服务器上的所有内容,我们公司内网服务器放在一个装有防盗门的房间里,并且主机用钢筋焊接架子加的有密码锁。如果中科公司内网服务器数据库是MS-SQL版本的话,那就说明我们公司的服务器硬盘被拿走了,拷贝完了再送回来。

数据库里有产品的、财务的、订单的、客户的、供应商的、公司业务推广数据。我们公司数据库中的每一项数据对我们公司都很重要,如果别人得到后就可以通过这些数据来分析我们公司的经营方式、经营状况、进货来源、产品销售价格,可以拉走我们的客户、增加广告投入、减少公司的营业额、降低利润,这两年来对我们公司造成损失大概有600万元。

我们公司于员工签订的有保密协议,员工期满后离职还可以领到保密金,并且合同中还说明了员工离职后两年内不能从事于本公司业务相同的工作。我们公司的服务器在商城,有两种的登录方式,一种是局域网登录,一种是外网登陆。普通员工只能在公司的办公场所登陆(限制公司员工的IP地址的),外网登陆的话,必须是特别授权,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还有北京的仓库管理人员,而且还有高层管理人员的手机验证码才能登陆。我们商城有我、周某2、肖某1可以登录。北京盈泽纳新化工研究院和我们一家公司,与我们共用一个内网服务器。

数据库的来源是我们公司十多年的积累,我们所有的经营活动都依赖于这个数据库,公司的一切商业活动都是在内网中进行的,这个数据库是为我们内网服务器提供数据支撑,包括产查询、对外报价、供应商信息、客户跟踪、报价单跟踪、财务数据及分析等,依靠这个数据库能为我们公司带来上千万元的效益。

2、被害人周某2陈述,2016年年底,有人匿名加我QQ告知我我们公司有人伙同外人懂得电脑技术的两个人窃取我们公司的大量数据、资料。2017年9月有一个网名叫蓝天下的小鸟加公司股东邱丹的QQ号,告知同样的事情。通过这两次后,我才对公司的事情有所警觉。一次无意中得知,中科x检有限公司实际投资人是李某,而李某与我们公司的肖某1关系密切。并且多年来肖某1安排李某为我公司走网络、修理电脑、提供办公耗材。我公司为高科技的技术企业,涉及业务非行内人无法得知,更无法运营。另外北京中科x检公司的网站网页内容、经营模式与我们公司如出一辙。中科x检使用了我们公司独有的产品ID(序列号)、定制产品数据、【AION-商16】是代表我们奥科公司产品的注意事项及商城仓库的库存。还有就是我们公司使用了很多我们自己设计出来的独有代码如Euph是英文欧洲在我们公司内部的使用代码。像我们公司自己设计的前缀、起到提示作用。我在中科公司的网页上有截图及网页链接,以上说明中科公司盗用我公司的数据库。

四、书证

1、户籍证明,犯罪嫌疑人李**程、李某符合犯罪的主体身份。

2、商城县公安局出具的案发证明、到案经过证明,本案由北京世纪奥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商城县分公司负责人周某2报案后案发,犯罪嫌疑人李**程、李某经拘传到案的情况。

3、河南省中科x检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开户许可证,证明该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商城县支行的开户信息。

4、李**程提供的销售汇总单,证明北京中科x检生物技术有限公司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4月13日的销售额情况。

5、周某2提供北京世纪奥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商城县分公司相关材料、北京奥科商城分公司的报案材料、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及企业信息、相关人员证件信息、其与中科x检公司网站客服聊天记录、以及北京盈泽纳新化工技术研究院提供的控告材料,证明控告李某等人合谋窃取其公司商业秘密。

6、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证明商城县公安局扣押中科x检公司华硕笔记本电脑一台及电脑主机三台。

7、北京中科x检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商城县分公司工商注册档案,证明该公司的企业信息及房屋租赁信息。

8、河南中科x检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账户交易明细,证明该公司账号为41×××78的2015年5月至2017年9月30日的交易往来情况。

9、河南中科x检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证明该公司的注册成立信息。

10、北京盈泽纳新化工技术研究院营业执照,证明该公司的企业信息。

11、电子数据勘验时间重合说明,证明商城县公安局网监大队对其扣押主机进行电子数据勘验的时间与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时间重合所作的说明。

12、电子数据检查记录说明,证明商城县网监大队提取电脑硬盘的具体型号。

13、夏某与周某1聊天记录,证明该聊天记录中显示有登陆名和密码内容。

14、王同欢与胡小青聊天记录,证明印证本案案发情况。

15、北京中科x检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利润表,证明该公司的资金往来及利润、负债情况。

16、李**程账户62×××46的2015年5月至2017年9月30日的交易往来情况明细,证明该账户在此期间的资金往来情况。

17、李**程账户62×××46的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的交易往来情况明细,证明该账户在此期间的资金往来情况。

18、李**程账户62×××77的2015年5月至2017年9月30日的交易往来情况明细,证明该账户在此期间的资金往来情况。

19、李**程账户62×××77的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的交易往来情况明细,证明该账户在此期间的资金往来情况。

20、北京中科x检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账号为11×××15的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的交易往来情况明细,证明该公司该账户在此期间的资金往来情况。

21、北京中科x检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账号为11×××15的2015年5月至2017年9月30日的交易往来情况明细,证明该公司该账户在此期间的资金往来情况。

22、李**程账户62×××78的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的交易往来情况明细,证明该账户在此期间的资金往来情况。

23、李**程账户62×××78的2015年5月至2017年9月30日的交易往来情况明细,证明该账户在此期间的资金往来情况。

24、北京中科x检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商城分公司账号为11×××23的2015年5月至2017年9月30日的交易往来情况明细,证明该公司该账户在此期间的资金往来情况。

25、北京中科x检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商城分公司账号为11×××23的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的交易往来情况明细,证明该公司该账户在此期间的资金往来情况。

26、商城县公安局关于李**程、李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非法获利金额的情况说明,证实查询2014年10月1日至2017年10月30日销售额截图,跟单人的订单金额乘以各自的平均利润得出各自利润,合计利润为2625807.78元。

五、勘验、检查笔录

1、2017年10月15日对北京世纪奥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内网源程序及数据检查笔录,证明提取盈泽纳新数据库及内网系统源文件的过程。

2、商城县公安局网监大队(商公(网监)勘[2017]011号)对象李某、李**程使用组装台式电脑服务器硬盘一个电子数据检查记录,证实对涉案硬盘提取数据中搜索,发现内容包含“世纪奥科”的文件信息449条,其中文件位置处于未分配族中的信息29条;发现内容包含“盈泽纳新”的文件信息6275条,其中文件位置位于未分配族中的信息2155条;在系统仿真后,提取到客户信息、供应商信息、产品信息以及订单额等财务信息。查询2014年10月1日至2017年10月30日销售额截图,显示订单金额共6395046元,平均利润3769265元。

3、商城县公安局网监大队(商公(网监)勘[2017]012号)对李某、李**程使用笔记本电脑硬盘一个电子数据检查记录证实,对涉案硬盘提取数据中,发现硬盘内系统被重新覆盖过,其中即时通讯工具QQ的聊天数据已经全部清除,目前只能证明在此笔记本电脑上登录过五个QQ号,其他聊天信息已经不能恢复。

4、商城县公安局网监大队(商公(网监)勘[2017]020号)对扣押的李某、刘婷婷使用的两台电脑电子数据检查记录证实,提取到李某使用的电脑包含“世纪奥科”数据25条,“盈泽纳新”数据4条,刘婷婷使用电脑未发现包含两个要素的相关信息。

5、现场勘验笔录证实,中科x检公司办公场所现场勘验图2张及照片20张,证实中科x检公司办公场所情况。

六、电子数据

数据光盘五张、电子数据检查记录光盘2张、夏某QQ聊天记录光盘1张,证明公安机关进行数据检查情况、夏某QQ聊天记录情况。

七、鉴定意见

1、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闵中证[2017]数鉴字第912号)对送检的台式主机1台、优盘一个相关鉴定意见,证实送检台式主机中的“标准物质网”后台管理系统的数据库表格结构与送检优盘“\对比材料.rar\盈泽内网\数据库”路径下的“rmdatabase.asp”he“chm_gbw_2312.mdb”的数据库表结构存在实质性相似。

2、北京国创鼎诚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国创司鉴所[2019]知鉴字第122号)送检的台式主机1台、优盘一个相关鉴定意见,证实(1)公安机关扣押的北京中科x检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内网服务器电脑中存在有北京世纪奥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盈泽纳新化工技术研究院共用内网服器)的客户信息(在鉴定材料一“\文档\chm-admin\Orderfiles\user.xls”中包含有“盈泽客户资料”字样信息);该客户信息于2015年5月31日前属于部位公众所知悉的经营信息;将客户信息与北京中科x检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内网系统中的订单信息进行对比,对方客户信息相同的有1116个。北京中科x检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内网系统中1116个相同客户信息对应的订单共有2212条订单记录,金额为518.1580万元,其中,已完成订单数为2154个,金额为4663082元,未完成订单数为58个,金额为51.8498万元。(2)北京世纪奥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内网数据库中108607条产品信息的内网数据于2015年5月31日前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经营信息。(3)北京世纪奥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内网系统的相关源代码及数据库表结构于2015年5月31日前属于不为人知悉的技术信息;将该源代码及数据库表结构与北京中科x检技术有限公司的内网系统中的相关源代码及数据库表结构进行对比,双方构成实质相同。

3、重庆市弘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弘正[2019]电鉴字第7号)对送检硬盘鉴定意见,证实(1)哈希值为bfa6c910a91127a5235a647dld0a0429049392d7。(2)在用户目录chm-admin\Orderfiles目录下提取到user.xls文档,计算SHAI哈希值为:de9b58c534151238fd4fca825cf6121f02abc0c7。(3)提取的文档user.xls的创建时间为:2015年8月6日。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程、李某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北京世纪奥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盈泽纳新化工技术研究院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对二被告人提出没有登陆被害单位的服务器,没有下载被害单位的数据的意见。经查,二被告人利用收购被害人的笔记本电脑,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了受害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源代码和数据库表结构及相关客户信息,后套用该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搭建自己的网络平台,对外销售和受害单位同样的产品,至查扣时获利262.5807万元,造成受害人重大损失,上述事实,有二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肖某1、周某1、夏某、肖某2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肖某3、周某2的陈述,公安机关勘验、检察笔录、银行交易记录、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故二被告人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对辩护人提出,鉴定数据无法确定真伪,北京国创鼎诚鉴定意见书不合法,鉴定意见书之间存在矛盾,不能采信的意见。经查,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涉案电脑,有扣押物品清单为凭,本案中的三次鉴定,委托程序合法,鉴定内容客观真实,且北京国创鼎诚司法鉴定所鉴定人亦出庭作证,辩护人无相关证据证明其违法,故辩护人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对辩护人提出二被告人的行为是否给被害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存疑的意见,经查,公安机关通过商城县公安局网监大队(商公(网监)勘[2017]011号)对李某、李**程使用组装台式电脑服务器硬盘一个电子数据检查,在系统仿真后,提取到客户信息、供应商信息、产品信息以及订单额等财务信息。查询2014年10月1日至2017年10月30日销售额截图,显示订单金额共6395046元,平均利润3769265元,通过计算证实二被告人获利2625807.78元。该计算符合实际情况,本院予以采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权利人的损失数额难以计算的,应以侵权人在侵犯商业秘密所获取的实际利润认定权利人的损失数额,故辩护人提出被害单位损失存疑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三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程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30日起至2023年6月2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7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30日起至2023年6月2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三、继续追缴被告人李**程、李某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违法所得款共计2625807.78元,退还给被害单位北京世纪奥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商城分公司、北京盈泽纳新化工技术研究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曾 斌

审 判 员  廖 熹

人民陪审员  王颖斌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肖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