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xxx号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常州宝旋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郑陆镇宁河村。

法定代表人:刘恒,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马连忠。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孙志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腾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梅村工业集中区新都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李继锁,该公司董事长。

案件概述:

再审申请人常州宝旋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旋公司)、马连忠、孙志伟因与被申请人江苏腾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旋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苏知民终字第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主张:

宝旋公司、马连忠、孙志伟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和第六项的规定。(一)腾旋公司是否是本案所主张商业秘密的权利主体并不确定,一、二审法院未依法中止诉讼,违反法定程序。腾旋公司因侵犯他人技术秘密被案外人凯登约翰逊公司和凯登约翰逊(无锡)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江苏省无锡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腾旋公司包括本案诉争五套图纸在内的涉及各类型旋转接头的图纸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被该院依法查封。现凯登约翰逊公司、凯登约翰逊(无锡)技术有限公司诉腾旋公司的案件已经在无锡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立案。一、二审法院未中止审理、强行判决,程序违法。(二)一、二审判决认定宝旋公司侵害腾旋公司技术秘密错误。1.一、二审判决关于本案五套图纸为腾旋公司的技术秘密的认定错误。首先,腾旋公司与案外人针对本案五套图纸存在技术秘密纠纷,该五套图纸权属不明;其次,宝旋公司、马连忠、孙志伟提供了证据足以证明其使用的图纸系自主研发设计。2.一、二审判决根据《技术鉴定报告》认定宝旋公司、马连忠、孙志伟的五套图纸与腾旋公司的五套图纸实质性相同,认定事实错误。《技术鉴定报告》只是选择非旋转接头这一特殊领域的相关技术数据进行比对,对于旋转接头行业的关键技术数据如旋转接头的密封副pv值、端面比压的选择、弹簧比压的选择、密封面材料、o形圈的压缩量等存在的区别视而不见。3.一、二审判决认定马连忠和孙志伟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信息,宝旋公司明知马连忠和孙志伟存在上述行为仍然获取、使用腾旋公司的商业秘密,共同侵害了腾旋公司的商业秘密错误。一、二审判决的认定基于推测和臆断,并没有相关的事实和证据证明。由于腾旋公司采用了严格的保密制度和措施,马连忠和孙志伟在工作过程中根本接触不到技术图纸,也不可能取得被加密软件保护的技术图纸。(三)一、二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1.在没有事实证明宝旋公司所谓的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和范围等的情况下,一、二审判决确定32万元的酌定赔偿数额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宝旋公司刚成立即被查封,并未依据图纸大量生产销售,不会对腾旋公司造成较大影响,酌定赔偿金额过高。2.一、二审法院要求宝旋公司、马连忠、孙志伟承担腾旋公司为诉讼支出的律师费缺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侵权人应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不包括为诉讼支出的律师费。

腾旋公司提交意见称:(一)本案依法无需中止诉讼。截至二审判决作出时,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尚未正式受理凯登约翰逊公司和凯登约翰逊(无锡)技术有限公司诉腾旋公司的侵害商业秘密案件。凯登约翰逊公司、凯登约翰逊(无锡)技术有限公司诉腾旋公司、李继锁、过海文侵害商业秘密案系不公开审理,宝旋公司、马连忠和孙志伟作为案外人无从知晓案件审理,其所称该案诉争技术秘密包括本案诉争的五套图纸与事实不符。本案不属于依法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二)一、二审法院对于宝旋公司、马连忠、孙志伟共同侵害腾旋公司本案技术秘密的认定正确。1.宝旋公司、马连忠、孙志伟声称本案图纸系自行研发,没有事实依据。马连忠声称电脑中发现的bcid601-b001、bcid602、bcim502、bceam015、bceam015a的旋转接头产品成套技术图纸从孙志伟处获得。孙志伟称bcid601-b001、bcid602、bcim502产品图纸是其根据宝旋公司购买的联力公司旋转接头产品设计,于2011年5月24日设计完成。这一说法与bcid601-b001图纸封面显示信息不符。同时,孙志伟自认之前未从事过旋转接头图纸设计工作,且宝旋公司购买的联力公司旋转接头产品与bcid601-b001、bcid602、bcim502设计的旋转接头型号完全不同。在此情况下,孙志伟不可能在一个月内通过简单测绘即完成不同产品的设计图纸。孙志伟声称bceam015、bceam015a是无锡艾克机械密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免费提供,并无事实依据。2.二审判决认定宝旋公司的五套图纸与腾旋公司本案五套图纸所记载的技术信息及其组合实质性相同正确。《技术鉴定报告》证明,腾旋公司本案的五套图纸记载包括尺寸公差、形位公差、材料热处理技术要求等工艺参数在内的技术信息及其组合不为公众知悉,宝旋公司的五套图纸所记载的相应信息与腾旋公司本案五套图纸所记载的相应信息实质性相同。《技术鉴定报告》还指出,宝旋公司的五套图纸与腾旋公司本案五套图纸相比较,两者绝大多数尺寸、公差、形位公差标注的位置、顺序相同,有些图纸的技术要求的语句换行、断句均相同。上述事实足以证明宝旋公司存在抄袭行为。同时,宝旋公司提出的不同点如密封面材料、o型圈口的压缩量等均由不同客户使用工况决定,对旋转接头产品的性能没有实质性影响。3.一、二审判决认定宝旋公司、马连忠、孙志伟共同侵害腾旋公司的技术秘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马连忠曾在腾旋公司担任过总经理助理、办公室主任、人事主管等职务,孙志伟曾在腾旋公司担任过销售经理。二人均是腾旋公司的管理人员,存在接触技术图纸的机会与条件,知晓腾旋公司的保密制度并领取了保密费,对腾旋公司负有保密义务。二人在职期间即与他人共同投资设立宝旋公司,生产销售同类旋转接头产品,并将部分产品销售给与腾旋公司有长期业务关系的客户。综合二人在腾旋公司的任职情况、与宝旋公司的投资关系以及本案图纸无合法来源,足以推定马连忠、孙志伟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腾旋公司的本案技术秘密信息并披露给宝旋公司使用。(三)一、二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合理。1.马连忠和孙志伟在离开腾旋公司之前即与他人投资设立宝旋公司,主观恶性大,应加大赔偿数额。2.宝旋公司自2011年4月1日成立至今,所生产的唯一产品旋转接头均利用了腾旋公司的本案商业秘密,完全以侵权为业,应予严惩。3.宝旋公司在诉讼期间一直持续经营,其客户包括腾旋公司的原多家客户。宝旋公司以恶意低价竞争的方式抢夺腾旋公司的客户,使得腾旋公司丧失了大量市场竞争机会和竞争优势,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四)一、二审判决判令宝旋公司、马连忠、孙志伟赔偿腾旋公司支出的合理费用于法有据。

再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结合再审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理由、被申请人答辩以及本案案情,本案在再审审查阶段的争议焦点在于:一、二审法院未中止本案诉讼是否违反法定程序;一、二审判决认定宝旋公司、马连忠、孙志伟侵害腾旋公司技术秘密是否正确;一、二审判决判令宝旋公司、马连忠、孙志伟赔偿腾旋公司经济损失及支出的律师费是否正确。

(一)一、二审法院未中止本案诉讼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宝旋公司、马连忠、孙志伟以腾旋公司与案外人存在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为由,主张本案应中止诉讼。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案件必需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未审结的,应中止诉讼。本案中,宝旋公司、马连忠、孙志伟一、二审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案外人凯登约翰逊公司、凯登约翰逊(无锡)技术有限公司诉腾旋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件争议的技术秘密包括本案涉及的五套旋转接头产品图纸,不能证明上述案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本案的审理不需要以凯登约翰逊公司、凯登约翰逊(无锡)技术有限公司诉腾旋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因此,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宝旋公司、马连忠、孙志伟的该项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一、二审判决认定宝旋公司、马连忠、孙志伟侵害腾旋公司技术秘密是否正确

宝旋公司、马连忠、孙志伟主张,被诉侵权图纸系其自主设计完成,腾旋公司的涉案五套图纸记载的技术信息不构成技术秘密,宝旋公司、马连忠、孙志伟不构成共同侵犯腾旋公司的技术秘密。对此,本院分析如下:

第一,腾旋公司的涉案五套图纸所记载的技术信息构成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所谓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本案中,腾旋公司主张的技术秘密为本案五套图纸即ci601、ci602、cim602、cem015-u120和cem015记载的包括尺寸公差、形位公差、焊接符号、表面粗糙度、材料热处理技术要求等工艺参数在内的技术信息和技术组合。为查明上述图纸记载的技术信息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一审法院委托江苏省科技咨询中心进行技术鉴定。江苏省科技咨询中心为此出具了《技术鉴定报告》,其鉴定意见为腾旋公司的本案五套图纸所记载的包括尺寸公差、形位公差、焊接符号、表面粗糙度、材料热处理技术要求等工艺参数在内的技术信息和技术组合不为公众所知悉。宝旋公司、马连忠、孙志伟的本案证据不足以推翻这一鉴定意见,其所谓自行设计完成被诉侵权图纸的主张亦不能否定腾旋公司的本案五套图纸所记载信息的秘密性。

第二,宝旋公司的图纸所记载的信息与腾旋公司主张的本案技术秘密实质相同。江苏省科技咨询中心的《技术鉴定报告》围绕申请鉴定事项对本案相关图纸进行分析比对,得出宝旋公司图纸所记载的技术信息与腾旋公司所主张的技术秘密实质性相同的结论。宝旋公司、马连忠、孙志伟所称的“关键性技术数据”并非腾旋公司主张保护的技术秘密。宝旋公司、马连忠、孙志伟所主张“关键性技术数据”为旋转接头的密封副pv值、端面比压的选择、弹簧比压的选择、密封面材料、o形圈的压缩量,上述参数主要反映的是产品使用时的条件要求。腾旋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张的技术秘密是与产品生产制造加工工艺密切相关的参数,该参数根据产品的使用条件、性能要求、生产厂家的装备能力以及经验积累确定,是直接反映加工的操作性参数,与本案所涉及的生产设计图纸具有更密切和直接的联系。宝旋公司、马连忠、孙志伟未能说明所称“关键性技术数据”足以影响《技术鉴定报告》关于被诉侵权图纸与腾旋公司所主张的技术秘密点实质性相同的意见。

第三,宝旋公司、马连忠、孙志伟构成侵害腾旋公司的技术秘密。前已述及,本案中宝旋公司的图纸所记载的技术信息与腾旋公司所主张的技术秘密实质性相同。马连忠曾在腾旋公司担任总经理助理、办公室主任;孙志伟在该公司担任销售经理,二人尚未离职即与他人投资设立宝旋公司并从事同类旋转接头产品生产,且部分产品销售给曾与腾旋公司保持业务关系的客户。一、二审判决基于马连忠、孙志伟在腾旋公司的任职情况、其与宝旋公司的投资关系、宝旋公司在很短的时间内迅速完成旋转接头产品设计并生产销售、宝旋公司和马连忠、孙志伟没有提出充分证据证明本案图纸记载的技术信息系其自行研发取得等情况,以事实推定的方式认定马连忠、孙志伟在腾旋公司任职期间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技术秘密,并非法披露给宝旋公司,并无不当。马连忠、孙志伟系宝旋公司仅有的三名股东中的两名,是宝旋公司经营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其为宝旋公司利益而实施的行为应视为代表宝旋公司。马连忠、孙志伟明知其向宝旋公司披露腾旋公司的本案技术秘密非法,仍进行披露并代表宝旋公司予以使用,一、二审判决据此认定宝旋公司明知其股东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技术秘密仍予以使用构成侵犯腾旋公司的技术秘密,亦无不当。

综上,宝旋公司、马连忠、孙志伟的上述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三)一、二审判决判令宝旋公司、马连忠、孙志伟赔偿腾旋公司经济损失及支出的律师费是否正确

宝旋公司、马连忠、孙志伟主张一、二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过高,判令其赔偿腾旋公司支出的律师费缺乏法律依据。对此,本院分析如下:

第一,一、二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并无明显不当。宝旋公司、马连忠、孙志伟认可其投入生产的全部旋转接头产品均依照本案被诉侵权的五套图纸设计,马连忠在武进工商局调查时陈述宝旋公司利用bcid601-b001图纸生产了8台,利用bcim502图纸生产了78台。因本案缺乏腾旋公司因侵权所受损失以及宝旋公司侵权获利的直接证据,一、二审判决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的规模、本案技术秘密的商业价值等因素,酌定损失赔偿数额为32万元,并无明显不当。

第二,一、二审判决判令宝旋公司、马连忠、孙志伟赔偿腾旋公司支出的律师费正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该条所称的合理费用,包括为调查不正当竞争行为而支出的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本案中,腾旋公司为调查本案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委托相关律师进行调查并参与本案诉讼,为此支付律师费20100元。宝旋公司、马连忠、孙志伟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律师费违反了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一、二审判决根据腾旋公司的诉讼请求和本案案情,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所述,宝旋公司、马连忠、孙志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常州宝旋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马连忠、孙志伟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艳芳

代理审判员  朱 理

代理审判员  何 鹏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海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