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xxxx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南京xx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科学园龙眠大道180号大学生创业园A区2-7格子铺。
法定代表人:嵇红银。
被告:南京xx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星火路14号长峰大厦1号试验楼3层A6号。
法定代表人:叶桐。
被告:叶桐,男,199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被告:刘金龙,男,199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高淳区。
案件概述:
原告南京魔豆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极速宝科技有限公司、叶桐、刘金龙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南京魔豆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南京魔豆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京魔豆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京魔豆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方辉
审 判 员 叶波平
审 判 员 程 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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