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402民初xxxx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叶心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乐都西路825弄89号601室。

法定代表人:黄津渠,执行董事。

被告:马四玉,男,199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

被告:嘉兴骏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万好家居F1幢307号-2。

法定代表人:朱宁平。

案件概述: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叶心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四玉、嘉兴骏皓贸易有限公司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叶心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上海叶心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许福忠

代理审判员  孙连杰

人民陪审员  周宣甫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雯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