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402民初xxxx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叶心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乐都西路825弄89号601室。
法定代表人:黄津渠,执行董事。
被告:马四玉,男,199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
被告:嘉兴骏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万好家居F1幢307号-2。
法定代表人:朱宁平。
案件概述: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叶心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四玉、嘉兴骏皓贸易有限公司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叶心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上海叶心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许福忠
代理审判员 孙连杰
人民陪审员 周宣甫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雯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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