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20)浙刑申xx号
当事人信息:
俞x:
案件概述:
你因侵犯商业秘密一案,不服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2014)绍新刑初字第248、497号、(2015)绍新刑初字第219号刑事判决、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绍刑终字第874、875号刑事裁定和(2017)浙06刑监63号驳回申诉通知,向本院提出申诉。
再审裁判结果:
经审查,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本院决定对该案不予重新审判。
特此通知。
审判时间: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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