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7)陕刑申xx号

当事人信息:

  朱x励:

案件概述:

你因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3)雁刑初字第001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及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中刑二终字第0009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一二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过重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再审法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你违反与陕西精进测控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精进公司)签定具有保守商业秘密协议的劳动合同,违反该合同的相关约定义务,披露陕西精进公司离心机转速及摩擦功耗测量装置及系统相关技术的商业秘密,伙同薛健、祁冬获取、使用与上述商业秘密相同的技术申请专利并签订技术开发协议,利用薛健设立的公司与成都宏翔电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获取非法利益,给陕西精进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上述事实,有经一二审庭审举证、质证的劳动合同书、证人何某某、任某某、郗某某等人的证言、提取扣押的电脑、U盘、专利申请及技术开发协议等物品、文件清单、购销合同、西安交通大学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2012]知鉴字第02号、第03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教育部科技查新工作站科技查新报告以及你和薛健、祁冬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你申诉认为对陕西精进公司没有保密义务的辩解,与事实不符;提出你将薛健提供的汉中405厂技术资料和样品改进为“一种成组气体离心机转速及摩擦功耗组网测量系统”并让祁冬申请专利,你在侦查阶段并未如此供述,且无相关证据支持;你提出陕西精进公司G***-****装置及系统所涉及的技术不是商业秘密,西安拓创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的TCFM4000-Ⅱ装置技术没有抄袭陕西精进公司相关技术,与西安交通大学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的相关鉴定意见相矛盾。一二审判决定罪准确,判处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再审法院认为:

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驳回。

特此通知。

审判时间: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